工程结算价格依据的优先级:合同约定 > 双方认价 > 信息价 > 市场询价(采购合同价/发票价须经认价程序)
结算依据按优先级:①合同约定价(根本依据);②发承包双方认价(材料价格签证,采购前报发包人核对确认、逾期视为认可);③信息价(调差基准价/争议兜底);④市场询价(暂估价、无信息价材料补缺)。采购合同价与发票价仅证明实际成本,经发包人认价后才升格为结算依据。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 DB42/T 823-2021
- DB37/T 5130-2018
- DBJ/T 15-153-2019
- DB11/T 382-2017
主题定位
信息价、市场询价、采购合同价、发票价不一致时以哪个为结算依据?本卡给出四类价格的法律效力排序与「认价」程序要点,适用于材料价格签证、价差调整与竣工结算争议处理。
核心结论
结算依据优先级:① 合同约定价——工程结算的根本依据是施工合同,凡对计价规则、调价方法有约定的一律从其约定(GB/T 50500-2024 第10.3.1条;T/ZBD 100.5-2023 第1.4.2条);② 发承包双方认价——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采用发包人认定的采购价作调差依据的,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数量、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GB/T 50500-2024 附录A 第A.2.5条),材料及设备价格签证单是结算编制依据之一;③ 信息价——参考性指导价,作调差基准价来源,双方争议较大时暂按当期信息价挂账、竣工结算按实际确认价调整(附录A 第A.2.1、A.2.2条),调差顺序为「合同约定优先→信息价→市场行情」;④ 市场询价——用于暂估价、无信息价材料,多方比价后双方确认。采购合同价、发票价证明「实际花了多少钱」,经认价程序确认后才成为「该算多少钱」的依据。
适用边界
适用于施工合同结算与材料价差调整场景。合同已明确约定调价方式时,其余价格仅作佐证参考。信息价不能直接替代市场询价作为定价依据(部分省市规范明确禁止「直接选择信息价」),仅作兜底。不适用于无施工合同约束的纯市场采购、固定价合同及未按程序办理认价的补签情形。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1条、附录A 第A.2.1/A.2.2/A.2.5条;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1.4.2条;DB42/T 823-2021(价格签证单为结算依据);DB37/T 5130-2018 第7.5.2条(调差顺序);DBJ/T 15-153-2019(询价核价不得直接取信息价);DB11/T 382-2017 第5.3.3条(暂估价材料共同询价比价)。
关键词
- 结算依据
- 材料认价
- 价格签证单
- 信息价
- 市场询价
- 调差基准价
- 采购合同价
- 发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