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在竣工结算中的处理:结算列项、替代路径、增值税口径与审核要点(GB/T 50500-2024)
竣工结算中暂估价以「实际确定价取代暂估价、按差价调整合同价款」:材料暂估价(税前)以中标税前价或经发包人确认的询价/自主报价税前价替代,只调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项、其他费用不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以中标含税分包价整体替代。计入结算列项第4项「暂估价调整价款」,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进入增值税计算基础;凭证核心是双方确认的认价单/中标通知书。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GB/T 50875-2013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主题定位
本卡讲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在竣工结算时的完整处理链条:结算列项位置、替代价格的两条路径、调整范围限制、增值税汇总口径与审核实务,并辨析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核心结论
核心原则是「以实际确定价取代暂估价,按差价调整合同价款」(GB/T 50500-2024 第 8.4 节),计入竣工结算价款列项第 4 项「暂估价调整价款」(第 10.3.2 条,细分为材料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价款,后者适用于总承包合同)。替代路径两条:①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以采购中标税前价替代暂估税前价,专业工程以招标中标含税分包价替代(8.4.1);②非必须招标的——材料由承包人询价/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的税前价替代,专业工程按第 8.10 节确定含税价或双方共同招标确定(8.4.5、8.4.7)。调整范围限制:材料暂估价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项(税前),人工、机械、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不调整(8.4.6)。增值税口径: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已含税价,汇总计算增值税基础时不应包含其金额(附录 E.6.1)。审核实务:固定单价合同按双方确认价参照合同调价原则调整,总价合同核查暂估材料认价单并按约定方式调整(T/ZBD 100.5-2023 第 3.1.5、3.1.6 条)。与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项目必然发生、仅价格暂定;暂列金额不一定发生,未使用部分结算时从合同总价扣除。
适用边界
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竣工结算。材料(含工程设备)暂估价为不含税税前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税价,两者口径不可混用。价格调整以 8.4.6 条为限,管理费、利润不因价差重新计取;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缺少认价单、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确认记录等凭证的,结算按原暂估价计取,差价不予支持。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 第 10.3.2 条(结算列项)、第 8.4.1/8.4.5/8.4.6/8.4.7 条(替代与调整范围)、附录 E.6.1(结算汇总表及增值税基础);术语见 GB/T 50875-2013 第 2.2.60 条(暂估价)、GB/T 50500-2024 第 2.0.13 条(暂列金额);审核实务见 T/ZBD 100.5-2023 第 3.1.5、3.1.6 条;价差计算与税金调整细节见本卡引用卡。
关键词
- 暂估价
- 竣工结算
- 材料暂估价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暂估价调整价款
- 暂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