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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9-29

总价合同竣工结算的审核方法:合同总价基础上只调约定可调内容+通用关注要点+按合同类型的编制方法

总价合同结算审核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只审核合同约定可调整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T/ZBD 100.5-2023 第3.1.5条):按计量计价与风险范围条款判断不可调整部分,只调可调范围;不可调整部分核对结算图纸、施工范围、验收报告是否与合同价内容一致,未实施或不一致一般核减;总价合同清单缺漏项及工程量问题视为承包方已充分核实,一般不再补充调整(发包人提供清单且合同明确可调的除外);材料品牌质量与合同不符按约定调增/调减;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按政策性文件结合合同调整,合同约定措施费不可调整的不再调整;专业分包与总包界面交叉重叠核减;暂估材料按认价单调整(通常只调材料和税金);甲供材料、代扣代缴水电费按合同数量比对并在结算金额中扣除,超领无补录的不予计取。第3.1.4条另列不论合同形式均须关注的通用要点:范围变化、工作界面、工程量是否重新认定、缺漏项解决、暂估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暂估价、甲供材料。DB37/T 5130-2018 第8.2.5条规定按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编制方法:总价合同在合同总价基础上调整可调内容,单价合同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并按实际完成量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约定方法计算工程成本、酬金及税费。

适用依据

  • T/ZBD 100.5-2023 第3.1.4、3.1.5条
  • DB37/T 5130-2018 第8.2.5条
  • GB/T 50326-2017 第18.3.3条

主题定位

总价合同(含总价包干)竣工结算的审核方法——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审核哪些内容、哪些不予调整,以及不分合同类型均须关注的通用审核要点。适用于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发包人结算复核、承包人对账自查。

核心结论

一、总价方式的审核方法(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5条):采用总价方式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审核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内容价款调整的正确性,并重点关注: 1 按合同中的计量和计价规则条款、风险范围条款判断合同价中不可调整的部分,只针对在可调整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审核。 2 不可调整部分,核对结算图纸、合同施工范围、验收报告是否与合同价内容一致;未实施或不一致部分一般可核减,一致的部分直接计入合同结算价。 3 如无特殊情况,总价合同清单中的缺漏项以及工程量问题应视为承包方已在合同签订前充分核实,不再补充调整;但发包人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整的除外。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新增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 4 核查材料验收单:非发包方要求而实际使用材料品牌或质量高于合同要求的不予调增;因发包方要求高于合同要求的按实际使用材料重新认价并调整;实际品牌和质量低于合同要求的应重新认价调减。 5 核查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措施费、规费是否按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案调整;合同约定措施费不可调整的,不应再对相关措施费调整;涉及建筑面积等调整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按合同中对应项计价方式调整。 6 涉及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及合同内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核实专业分包与总包的工作界面划分,交叉重叠部分应与发包方核实形成书面答疑后核减。 7 涉及暂估材料价的,核查暂估材料认价单并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通常价格调整只涉及材料费用和税金,其他不予调整。 8 涉及甲供材料、代扣代缴工程水电费的,结算时应严格与合同约定数量比对,并在竣工结算金额中扣除;少于合同数量的分析原因并据约定调整相关费用;超领且无补货订单或补充协议的,超额领取部分不予计取并在结算金额中扣减。 9 存在工程奖励、处罚及其他可调整合同价款条款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10 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实施时的法律规定确定或调整规费和增值税。

二、通用关注要点(第3.1.4条,无论何种合同形式): 1 范围的变化:审核工程实体建设与竣工资料的符合性,检查结算项目范围与合同约定项目范围及工作内容的一致性,检查结算图纸与合同价清单内容并现场勘验,尤其注意分部分项工程整项从施工范围删减或调整为专业分包工程时对措施费和规费的调整。 2 工作界面的审核:注意分包与各总包之间施工界面划分是否模糊、存在交叉混乱,问题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并要求其补充资料书面回复、签章齐全。 3 工程量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单价合同如施工过程中未进行重计量或过程结算,应按结算图纸对原合同价中工程量重新计算核对;已进行过重计量或过程结算的工程量,除非双方均同意,一般不得重新计算核对;范围变化或竣工验收中发现未实施的工作,应在合同价清单中核减。 4 缺漏项的解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等费用,一般依据实际施工图纸及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结算,列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作为总价方式计价且允许承包人对招标清单调整并报价的除外。 5 暂估专业工程:原合同价中各项专业工程暂估价格不得再作为结算价格计入,应按不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分别进行结算审核,核实工程范围、施工内容、质量、工程量、价款,作为计取总包服务费的基数。 6 材料或设备暂估价: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认价确认单进行合规性审核;过程中未认价的重新进行价格确认工作。 7 甲供材料:核实合同是否约定甲供材料、代扣代缴工程水电费及其结算方式。

三、按合同类型的结算编制方法(DB37/T 5130-20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第8.2.5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按合同约定计量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工程成本、酬金及有关税费。

四、结算依据(GB/T 50326-2017 第18.3.3条):合同文件;竣工图和工程变更文件;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代用核准资料;工程计价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双方确认的有关签证和工程索赔资料。

适用边界

  • 第3.1.5条针对总价方式的结算审核;第3.1.4条的通用关注要点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结算审核。
  • 一般原则以合同约定优先,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缺漏项是否可调、措施费是否可调、清单工程量是否重新计量)。
  • 甲供材料、代扣代缴水电费的扣减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
  • DB37/T 5130-2018 为山东省地方标准,各地方标准在结算编制方法表述上可能存在差异,以项目所在地现行标准为准。

深入查阅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4条(通用关注要点)、第3.1.5条(总价方式审核重点);DB37/T 5130-20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第8.2.5条(按合同类型的结算编制方法);GB/T 50326-201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8.3.3条(竣工结算依据)。结算工程量确定依据见 GB/T 50500-2024 第7.1.1、7.1.8、10.3.1条;总价合同清单缺陷风险承担见 GB/T 50500-2024 第4.1.6、7.2.2、8.2.3、3.3.3条。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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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ZBD 100.5-2023
  • DB37/T 513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