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种材料多个信息价/原价的取价规则:编制期按供应量加权平均、调差期三法约定、口径统一
同一种材料出现多个价格时按场景取价:编制期多产地/供应渠道原价按供应量比例加权平均确定(TB 10811-2024 第 2.2.1 条,不取高不取低);调差期同一计量周期内多个市场价格按合同约定的算术平均、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间价格三法之一及优先顺序取用(GB/T 50500-2024 附录 A.2.3);多机构发布无约定按工程所在地口径;取价前统一含税/除税、到场/出厂、规格档位口径,市场价/信息价/厂商报价三渠道分类使用、严禁混用。
适用依据
- TB 10811-2024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T/ZBD 100.1-2022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建设通用标准
- GB/T 50875-2013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 TB/T 10813-2024 铁路工程材料基期价格
主题定位
同一种材料出现多个价格(多产地/渠道、同周期多期次、多机构、多规格)时的通用取价规则,覆盖编制概预算与结算调差。
核心结论
分场景取价,无简单"取低/取高":
- 编制期多来源: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出现几种原价时,按供应量比例加权平均确定(TB 10811-2024 第 2.2.1 条)。
- 调差期多价格:同一计量周期形成多个市场价格时,按合同约定三法之一及优先顺序取用——市场价格算术平均值、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值、主要用量施工期间市场价格(GB/T 50500-2024 附录 A.2.3),须事先约定。
- 多机构发布:无约定按工程所在地机构当期口径;无对应信息价可暂用发布价、后续按实调整(附录 A.2.2)。
- 三渠道分类:市场价、信息价、厂商报价分类使用,以交易价格为主渠道,严禁混用(T/ZBD 100.1-2022 第 7.2.3 条)。
适用边界
合同已约定优先从其约定;不适用甲供材扣回、暂估价认价等程序。取价须统一含税/除税、到场/出厂、规格档位口径。
深入查阅
TB 10811-2024 第 2.2.1~2.2.3 条;GB/T 50500-2024 附录 A.2.2、A.2.3;T/ZBD 100.1-2022 第 7.2.3 条;GB/T 50875-2013 第 2.1.16 条;TB/T 10813-2024 总则 1.0.4(基期价格 A/B/C 类构成)。
关键词
- 多个信息价
- 材料原价
- 供应量比例加权平均
- 调差
- 物价波动
- 市场价格
- 取价规则
- 信息价选择
- 三渠道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