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同一种材料多个信息价/原价的取价规则:编制期按供应量加权平均、调差期三法约定、口径统一

同一种材料出现多个价格时按场景取价:编制期多产地/供应渠道原价按供应量比例加权平均确定(TB 10811-2024 第 2.2.1 条,不取高不取低);调差期同一计量周期内多个市场价格按合同约定的算术平均、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间价格三法之一及优先顺序取用(GB/T 50500-2024 附录 A.2.3);多机构发布无约定按工程所在地口径;取价前统一含税/除税、到场/出厂、规格档位口径,市场价/信息价/厂商报价三渠道分类使用、严禁混用。

适用依据

  • TB 10811-2024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T/ZBD 100.1-2022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建设通用标准
  • GB/T 50875-2013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 TB/T 10813-2024 铁路工程材料基期价格

主题定位

同一种材料出现多个价格(多产地/渠道、同周期多期次、多机构、多规格)时的通用取价规则,覆盖编制概预算与结算调差。

核心结论

分场景取价,无简单"取低/取高":

  1. 编制期多来源: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出现几种原价时,按供应量比例加权平均确定(TB 10811-2024 第 2.2.1 条)。
  2. 调差期多价格:同一计量周期形成多个市场价格时,按合同约定三法之一及优先顺序取用——市场价格算术平均值、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值、主要用量施工期间市场价格(GB/T 50500-2024 附录 A.2.3),须事先约定。
  3. 多机构发布:无约定按工程所在地机构当期口径;无对应信息价可暂用发布价、后续按实调整(附录 A.2.2)。
  4. 三渠道分类:市场价、信息价、厂商报价分类使用,以交易价格为主渠道,严禁混用(T/ZBD 100.1-2022 第 7.2.3 条)。

适用边界

合同已约定优先从其约定;不适用甲供材扣回、暂估价认价等程序。取价须统一含税/除税、到场/出厂、规格档位口径。

深入查阅

TB 10811-2024 第 2.2.1~2.2.3 条;GB/T 50500-2024 附录 A.2.2、A.2.3;T/ZBD 100.1-2022 第 7.2.3 条;GB/T 50875-2013 第 2.1.16 条;TB/T 10813-2024 总则 1.0.4(基期价格 A/B/C 类构成)。

关键词

  • 多个信息价
  • 材料原价
  • 供应量比例加权平均
  • 调差
  • 物价波动
  • 市场价格
  • 取价规则
  • 信息价选择
  • 三渠道分类

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