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跨月材料调差:调价期段划分与期段内多价格合成三法(算术平均/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价)
跨月施工不混算:按合同约定的调价期段(通常为计量周期,如按月)独立调差(8.7.1);一个期段内出现多个市场价格时,按附录A.2.3(信息法)/A.1.5(指数法)对称规定三选一——算术平均、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价格,加权平均最贴近实际成本;三法结果差异可观,取用方法与优先顺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配套:暂按信息价调差后续按实调整(A.2.2)、合成价与基准价C0同口径对称比较(A.2.1)、工期延误按责任方向取价(8.7.4)、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3.3.5)。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主题定位
施工期跨月、跨多个调价期段时材料价差的计算框架:期段划分、期段内多价格合成三法及差异。
核心结论
- 跨月不混算:按合同约定的调价期段(通常按月)分别计算,每期段用该期段市场价格与基准价对比、超幅部分独立调差(8.7.1)。
- 一个期段内出现多个市场价格(或价格指数)时,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A.2.3)与价格指数调差法(附录A.1.5)对称规定三选一:①算术平均;②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③主要用量施工期间价格。三法差异可观,取用方法与优先顺序须合同约定,否则结算必扯皮。
- 配套:无价格信息或争议大可暂按当期信息价计算、后续按实调整(A.2.2);合成价仍与基准价C0(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同口径比较(A.2.1);工期延误按责任取价——发包人原因取较高者、承包人原因取较低者(8.7.4);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3.3.5)。
适用边界
适用于采用价格信息调差法或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工程;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分月逐期段独立判断」与「期段内合成后一次判断」是两种口径,采用哪种应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可调差材料限合同约定范围(附录G.2)。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附录A.1.5、A.2.1~A.2.3、A.2.5,第8.7.1~8.7.4、3.3.5、2.0.21条;附录G.2表G.2.1-1/2为合同附件格式。
关键词
- 跨月调差
- 调价期段
- 多价格合成
- 算术平均
- 加权平均
- 主要用量施工期价格
- 价格信息调差法
- 价格指数调差法
- 材料调差
- GB/T 505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