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调差材料数量(Q)的确定规则:合同约定为主、数量口径与期段匹配要点(GB/T 50500-2024)

可调因子数量 Q 无统一法定公式,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数量计算方式(附录A.2.1 + 表G.2.1-1注2),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应细化明确;实务口径以「当期已计量工程量×定额/配合比材料消耗量(含损耗)」最常用,或按发包人确认的采购量(A.2.5);Q 须与调价期段及计量周期价格 Ci 口径对应,合同未约定时标准无法兜底定值,易生争议。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附录A.2.1/A.2.3/A.2.5
  • GB/T 50500-2024 附录G.2 表G.2.1-1/表G.2.1-2
  • GB/T 50500-2024 第8.7.1~8.7.4条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物价变化调差中「可调因子数量(Q)怎么定」:GB/T 50500-2024 下 Q 的确定规则、常见数量口径与期段匹配要点,与讲基准价、风险幅度的「价格维度」卡片互补。

核心结论

Q 没有统一法定公式,规则是「合同约定优先」:附录A.2.1 将 Q 定义为可调因子数量,采用其他计算方法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明确;表G.2.1-1 注2 明确「数量」依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量计算方式确定。填表分工:招标人填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基准价、风险幅度,投标人填报价——单位与口径须在表中锁死。实务常见三种口径:①已完工程量法:当期已计量工程量×定额/配合比材料消耗量(含损耗),最常用、与计量支付同步;②采购量法:按承包人实际采购、发包人事前核对确认的数量计算(A.2.5),分批采购按权重取平均值,贴近实际但依赖认价程序;③清单含量法:清单消耗量×当期完成比例,简单但可能偏离实际。Q 必须与调价期段对应(8.7.1 按调价期段计算价差),计量周期多价格(A.2.3 算术平均/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价)时 Q 与 Ci 应取同一计量周期口径,不得混搭。

适用边界

适用于清单计价施工发承包合同物价调差(价格信息法与价格指数法均适用,指数法按权重/金额同理需明确);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本卡为规则梳理而非强制数值。固定总价包干或约定不调差合同不适用;5% 兜底针对价格波动幅度而非数量。损耗率是否计入、按清单量还是实耗量,均须在合同中写明,否则协商不成即争议。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2.1(公式与 Q 定义)、A.2.3(计量周期多价格取值)、A.2.5(采购量报送核对与逾期视为认可)、附录G.2 表G.2.1-1/表G.2.1-2(可调价主要材料表注2)、第8.7.1~8.7.4条(调价期段、幅度兜底、工期延误取价)。

关键词

  • 调差数量
  • 可调因子数量
  • 材料调差
  • 已完工程量法
  • 采购量法
  • 物价变化调整
  • 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 GB/T 50500-2024

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