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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装饰工程材料品牌变更的价格调整规则:三类情形、只调材料费与认质认价程序

品牌变更调价 = 确认税前价替代原价 → 只调材料费(其他费用不动)→ 增值税另计。暂估价材料按招标/询价替代,非暂估价(合同约定品牌)材料须采购前经发包人认质认价,未认价的不予调整;铁路体系按定额消耗量×编制期与基期价差计。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
  • TB 10801-2024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 DB11/T 382-2017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主题定位

装饰工程中材料品牌变更(含清单暂估价材料、合同约定品牌材料)后合同价款如何调整:三类情形的处理路径、"只调材料费"的计算口径、采购前认质认价的程序要点,兼及铁路概预算体系装饰材料价差规则。

核心结论

按材料性质分三类:①清单暂估价材料且依法必须招标的,以采购中标税前价替代暂估价;②暂估价材料非必须招标的,承包人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或双方共同询价确认)后以税前价替代;③非暂估价材料(合同约定品牌)变更属认质认价/工程变更,发包人认价后按确认价调整,未认价的按合同约定价执行、不予调整。 计算核心是"只调材料费":仅以(确认税前价−原价)×定额消耗量×工程量计材料费价差,人工、机具、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不调整,价差另计增值税并入合同价款。程序上采购前须将数量、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替换品牌降低档次时除调价外还涉及质量违约。争议鉴定按采购前是否经发包人签批认可分档认定:签批的按签批价、未认质认价的按合同约定价。

适用边界

适用于清单计价发承包(GB/T 50500-2024)及铁路概预算(TB 10801-2024)场景。材料暂估价为税前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价整体替代)规则不同,勿混淆;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调价以完成认质认价签认为前提,事后补签易被结算质疑。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 第8.4.1、8.4.5、8.4.6条及附录A.2.5(采购前报审、逾期视为认可);GB/T 51262-2017 第5.6.4条(材料价格争议鉴定三档);T/ZBD 100.4-2023 第4.4.7条(非暂估价材料调单价);TB 10801-2024 第4.1.2条(装饰材料列入价差调整清单,价差=定额消耗量×编制期与基期价差)、第3.2.5条(材料预算价格=(原价+价内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DB11/T 382-2017 第5.3.3条。

关键词

  • 材料品牌变更
  • 暂估价
  • 认质认价
  • 材料价差
  • 综合单价调整
  • 装饰工程
  • 只调材料费
  • 材料价格调整

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