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9-26

合同未明示价格形式(俗称"全开口合同")时的计价类型判定方法与量价审核范围

"全开口合同"非法定概念,规范层面只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或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GB/T 50500-2024 第2.0.6~2.0.8条)等类型;合同未写明价格形式时,应按计价机制定性(合同价形成基准、工程量由谁负责、图纸与清单冲突时以谁为准),不能只看合同名称。定性为单价合同则工程量按实重新核实、约定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固定;定性为总价合同则在总价基础上仅调可调内容与超范围风险因素,除特别约定外不宜重新计量。

适用依据

  • 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6、2.0.7、2.0.8、3.4.6条
  • 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第8.2.5条
  • GB/T 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第3.3.6~3.3.8条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1.4.2、1.4.10、2.1.4、3.1.3、3.1.4、3.1.6、3.1.7、3.1.8条
  •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3.1.6、4.3.2、4.3.3条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6.1条
  • DB37/T 5130-20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第6.3.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http://jsj.jinhua.gov.cn/col/col1229168694/art/2026/art_d364056d2f7442d98542a39cd28cb429.html
  • http://www.ziyang.gov.cn/zysrmzf/c00002/pc/content/content_1820524526866087936.html
  • http://sjj.xiangyang.gov.cn/zwgk/gkml/qtzdgknr/sjbg/jggg/202509/t20250911_3875909.shtml
  • https://js.zibo.gov.cn/art/2022/6/22/art_3078_2299535.html
  • https://zjw.ningbo.gov.cn/art/2021/2/20/art_1229325543_1631176.html
  • http://sxcj.sx.gov.cn/art/2022/10/18/art_1229732604_58897266.html
  • http://sxcj.sx.gov.cn/art/2022/12/5/art_1229732604_58897263.html
  • http://zjj.baise.gov.cn/zwgk/tzwj/t27988478.shtml

主题定位

施工合同未写明价格形式(实务俗称"全开口合同")时,如何判定其属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费率)合同,以及定性后对应的量价审核范围。

核心结论

一、"全开口合同"不是法定计价形式 规范层面只有三类合同价格方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术语将施工合同分为单价合同(第2.0.6条)、总价合同(第2.0.7条)、成本加酬金合同(第2.0.8条)三类;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1.4.10条把"费率合同"与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并列表述。因此正确的问题是:合同未写明价格形式时,如何按计价机制定性;"全开口"仅是对定性结果(量与价均不封口)的俗称。

二、未明示时的定性判定(四步)

第1步 条款识别:不只看是否出现"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字样,应通读价款条款、工程量确认与进度款计量条款、变更调价与风险幅度条款、结算条款。T/ZBD 100.5-2023 第2.1.4条要求关注"合同价形式——不管是否写明,主要关注合同价格的包含内容、可调整和不可调整范围",并关注工程量或计量条款、合同价格和调整条款、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

第2步 按计价机制定性(核心对照):

判断维度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合同价形成基准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工程量责任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以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确定的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图纸与条件不变时不因量差调价
图纸与清单不一致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以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为准
结算方法 单价不变、量按实计,再调变更/索赔 在总价基础上只对可调内容及超范围风险因素调整

依据:GB/T 50500-2024 第2.0.6、2.0.7、2.0.8 条及第3.4.6条("单价合同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图纸与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有不一致的,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总价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不一致的,应以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为准");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第8.2.5条;GB/T 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第3.3.6~3.3.8条。

第3步 招投标背景的倾向性判定:GB/T 50875-2013 第3.3.7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适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DB37/T 5130-20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第6.3.2条同样表述,并提出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方式,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

第4步 仍不能确定时的兜底:T/ZBD 100.5-2023 第1.4.2条"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合同中价款的确定原则,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涉鉴定场景:T/ZBD 100.4-2023 第3.1.6条规定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其确定原则与方法的,鉴定人应商委托人,参照自身调查的公允市场价格、适用的行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或审核承包人直接费成本资料结合市场间接费水平确定;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6.1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时的鉴定口径(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无约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

三、定性后的量价审核范围

  • GB/T 51095-2015 第8.2.5条:竣工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编制方法——总价合同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单价合同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按合同约定计量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工程成本、酬金及有关税费。
  • T/ZBD 100.5-2023 第3.1.3条:依据总价计价方式(总价合同)、单价计价方式(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或费率方式等不同计价方式采用相应的审核方法。
  • 第3.1.4条:无论何种合同形式,均应对范围变化、工作界面、工程量是否需要重新认定、缺漏项、暂估专业工程、暂估材料设备、甲供材料等内容进行关注(如"合同为单价合同时,如施工过程中未进行重计量工作或过程结算工作,应根据结算图纸对原有合同价中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与核对";"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对于范围变化或竣工验收中发现未实施的工作,应在合同价清单中予以核减")。
  • 第3.1.6条(固定单价方式审核要点):对已完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重新核实并对原清单缺漏项补正;逐项检查综合单价是否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致,因工程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变化时按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调整,其他情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调整;核对实际材料设备与合同相符性;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调整;甲供材料与代扣水电费扣除;奖励处罚;按法律规定调整规费与增值税。
  • 第3.1.7条(物价波动调整):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物价波动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主张因情势变更或工期延长等因素调整的应以索赔方式处理;单价合同一般会约定超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行业规定调整(并含工期延误情形下的价格取值规则与价格基期确认)。
  • T/ZBD 100.4-2023 第4.3.3条:当事人以总价合同内的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请求重新鉴定的,在合同有效前提下,除非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特别约定,鉴定人不宜对总价合同内的工程量重新计算;第4.3.2条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版本争议时的适用顺序(合同明确约定版本优先,无约定按合同解释顺序优先者,仍无法判断时单价合同依次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所用规则,总价合同按投标报价所用规则)。

适用边界

  • 本卡适用于"合同未明示价格形式"的定性方法与定性后的量价审核范围;"全开口合同"是实务俗称,不是法定计价形式,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类型依据。
  • 定性应以计价机制(谁承担工程量风险、合同价形成基准、图纸与清单冲突时以谁为准)为准,不以合同名称文字为准。
  • 费率方式与三类合同并列出现于行业结算审核指引,具体采用时应核对合同约定与当地规定。
  • 各条款内容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涉诉讼、造价鉴定时应结合鉴定规范与委托人要求。

深入查阅

关键词

  • 全开口合同
  • 单价合同
  • 总价合同
  • 合同价格形式判定
  • 计价方式认定
  • 结算审核范围
  • 工程量重新计算
  • 成本加酬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