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取价时点:按施工期间各计量周期信息价逐期调差汇总,过程结算并入不重算(非取竣工当月单一信息价)
竣工结算没有"单一结算期信息价":合同约定优先;约定调差的,基准价 C₀ 锁定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当期价格,计量周期价 Ci 按施工完成对应周期(当月/当季)已发布信息价逐期取价调差、逐期累加;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直接并入竣工结算、不再重新计量计价;某期未发布信息价可暂用该期已发布价、后续付款按实调整。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附录A.2、第10章、附录E.6.1
- GB/T 50875-2013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 T/ZBD 100.1-2022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建设通用标准
主题定位
竣工结算取价时点的核心原则:不是取竣工当月或结算办理当月的"单一信息价",而是合同约定优先;约定调差的,按施工期间各计量周期对应的信息价逐期取价、逐期调差、汇总成结算。
核心结论
1 合同约定优先:结算价款确定方式与调整方法先按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按计价原则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执行。 2 约定调差的:基准价 C₀ 锁定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当期价格,全程不动;计量周期价 Ci 取施工完成对应计量周期(当月/当季)已发布信息价,施工期跨 N 个周期就用 N 期信息价逐期算差额累加(GB/T 50500-2024 附录A.2.1)。 3 某期未发布信息价的,可暂用该周期已发布价格计算、后续付款按实际价调整(A.2.2);周期内多价格可取算术平均、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或主要用量期价,方法由双方约定(A.2.3);仅超风险幅度部分按实调整,超幅计算基数依投标报价与基准价高低关系确定(A.2.4)。 4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对其重新计量、计价(第10.2.3条);竣工结算按过程结算文件加未结尾期工程量、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准确计量及遗留调整事项办理(第10.3.1条)。 5 汇总口径: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物价变化调差作为"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单列,逐期调差结果汇总后填入(附录E表E.6.1)。
适用边界
适用于发承包合同约定按信息价调差的竣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不予调差的不涉及取价。基准价来源、取价期次、风险幅度均应以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A.2.1);与地方计价规定不一致时按合同约定及当地造价机构依据执行。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2(A.2.1~A.2.4)、第10章10.1.6/10.2.3/10.3.1、附录E表E.6.1;信息价/市场价口径见 GB/T 50875-2013、T/ZBD 100.1-2022。
关键词
- 竣工结算
- 信息价取价时点
- 计量周期
- 基准价
- 价格信息调差
- 施工过程结算
- 不重新计量
- 物价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