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信息价能否直接作为材料调差依据:合法性 + 入表/超幅/计税三前提(GB/T 50500-2024)

信息价是规范明文认可的调差价格来源(附录A.2.1:基准价C₀与计量周期价格Ci均可采用造价管理机构当期信息价;A.2.4:以信息价为基准价和现行价按约定风险范围调整),但不能无条件全量调:①材料须列入合同附件《可调价主要材料表》(表G.2.1-1,表外不调);②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部分按实调整,幅度内承包人自担;③合同未约定幅度时波动超5%兜底(8.7.2)。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3.3.5)。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主题定位

回答「信息价能否直接作为材料调差依据」的判断性问题:信息价是 GB/T 50500-2024 明文认可的调差价格来源,但使用时须过三道关——入表、超幅、计税。

核心结论

可以,但「直接」要打引号:

  1. 合法性:价格信息调差法下,基准价 C₀ 与计量周期市场价格 Ci 均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附录 A.2.1);采用信息价作基准价和现行市场价的,按约定风险范围调整合同价格(A.2.4)。
  2. 三前提:①调差材料须列入合同附件《可调价主要材料表》(表 G.2.1-1),表外材料不调;②仅对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按实调整,幅度内波动由承包人自担;③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幅度时,市场价格波动超 5% 才可按附录 A 调差(8.7.2)。
  3. 计税与口径: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3.3.5);分规格逐期独立判断是否超幅;数量按合同约定计算规则确定;当期无信息价的可暂用当期已发布信息价计算、后续付款按实际价调整(A.2.2)。

适用边界

仅适用于合同约定物价波动可调且采用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工程;合同已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约定其他价格来源(双方认价、交易中心中标价等)的以合同为准;合同未约定调差则信息价波动也不调,异常重大变化另循情势变更等协商通道。信息价口径(含税/除税、期次、规格档位)须与合同约定一致,混用口径会算错价差。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3.3.5 条、第 8.7.2 条、附录 A.2.1~A.2.4、附录 G 表 G.2.1-1;「工程造价信息」术语定义见 GB/T 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第 2.1.16 条。

关键词

  • 信息价
  • 材料调差
  • 价格信息调差法
  • 风险幅度
  • 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 基准价
  • 物价变化
  • GB/T 505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