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价取价期次与施工月份错位的处理规则(GB/T 50500-2024 附录A调差)
信息价调差取价看「计量周期(施工完成月份)」对应期次,不看信息价发布时间;当期未发布先暂用最邻近期次、发布后按实际价格多退少补(A.2.2);一个计量周期跨多个期次按算术平均/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期价格(A.2.3);基准价C₀锁定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不随施工漂移(A.2.1、A.2.4)。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附录A.2.1~A.2.5
- GB/T 50875-2013 第2.1.16条
- T/ZBD 100.1-2022 第7.2.3条
主题定位
信息价发布时间与施工月份错位时如何取价调差:取价看「计量周期(施工完成月份)」的期次、不看「发布时间」;当期未发布先暂调、后续多退少补;跨期分段平均。依据 GB/T 50500-2024 附录 A。
核心结论
① 取价原则:计量周期市场价格 Ci 必须代表计量周期的现行市场价格水平(A.2.1),故对号入座取「施工完成月份对应期次」的信息价,与发布先后无关;信息价有采集统计滞后,期次标签才是判断依据。② 当期已发布:直接取该期价。③ 当期未发布:暂用已发布的最邻近期次计算差额(A.2.2),待该期发布后在后续付款中按实际价格多退少补;该期次根本没有信息价(停发、仅按季发)时暂用上一计量周期信息价。④ 一个计量周期跨多个期次:按合同约定三选一——期次内算术平均、量与价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A.2.3)。⑤ 基准价 C₀ 锁定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不随施工漂移;报价低于/高于/等于基准价决定超幅计算基数(A.2.4)。⑥ 先看合同约定,约定不明按上述规则;按调价周期相对应的已完成工程分段计量、各段对应各期信息价,进度款中标注「暂调」防止当作终局结果。
适用边界
适用于采用价格信息调差法的清单计价合同物价波动调差;指数法无现行指数暂用上期的逻辑同理(A.1.2)。合同对取价期次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不适用于暂估价材料替代(8.4 节规则不同)、无合同约束的纯市场采购;信息价仅作调差基准与争议兜底,不作单点定价依据。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A.2.1(调差公式与 Ci 口径)、A.2.2(暂调与后续调整)、A.2.3(跨期平均)、A.2.4(基准价与报价关系)、A.2.5(采购前报审、逾期视为认可);分段计量见第7.1.3条;术语「工程造价信息」见 GB/T 50875-2013 第2.1.16条;信息价/市场价/厂商报价三渠道分类见 T/ZBD 100.1-2022 第7.2.3条。
关键词
- 信息价
- 调差
- 计量周期
- 期次
- 价格信息调差法
- 基准价
- 多退少补
- 物价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