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围外与未预见工程的计价通道:新增工程的认定与计价、计日工适用情形与暂列金额使用规则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可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价格,也可重新协商计量与计价规则并签订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GB/T 50500-2024 第8.10.1条)。结算审核中双方未共同认定新增工程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满足「合同工作范围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增加某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增加范围外附属或可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增加范围外其他专业工程」之一即可认定为新增工程;未签补充协议且无明确计价原则与方法的,不必然执行原合同计价原则与方法(T/ZBD 100.5-2023 第3.1.10条)。不能按图纸/变更/合同规则计量的增加或替代工程等10类事项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第7.5.2条);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按工程变更规则计量计价,合同价格按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并含增值税调整(第8.3.2条)。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8.10.1条
- GB/T 50500-2024 第7.5.2条
- GB/T 50500-2024 第8.3.2条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第3.1.10条
- T/ZBD 100.5-2023 第3.1.5条
主题定位
本卡讲合同约定范围外工程与未预见工程的计价通道:新增工程的认定与计价、计日工的适用情形、暂列金额的使用规则。适用于 EPC/工程总承包及施工承包工程中「合同外实际实施项」「未预见项」的结算与审核。
核心结论
新增工程计价(GB/T 50500-2024 第8.10.1条原文):"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编制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费用应包含延期使用或新增的措施项目的费用。"
新增工程的认定(T/ZBD 100.5-2023 第3.1.10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承包人按发包人指示实施不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按新增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调整合同价款。双方共同认定为新增工程费用的,按当事人认定的费用调整合同价款;双方未共同认定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新增工程:①合同的工作范围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增加某单项工程;②合同的工作范围为单项工程的,增加合同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属工程或可以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③合同的工作范围为专业分包工程的,增加合同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
新增工程计价原则: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双方针对新增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并明确工程计价原则与方法的,应执行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有明确工程计价原则与方法的,不必然执行原合同的计价原则与方法。
新增工程计价方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①原合同以行业或地方发布的预算定额计价→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行业或地方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承包人主张适用配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的,应对适用费率与原合同约定费率进行分析后采用合理费率计价,并在结算审核报告中说明;②原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在原适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基础上进行分析,并依据事实证据合理计算新增工程引起的各类措施项目费用;③主张调整综合单价的→主张人应就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及施工机械使用费(或租赁费)单价举证,分析新增工程实施期间与原合同签订时的价格差异,并进行人材机要素价格调整;④主张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要素消耗量或单价水平的→应综合考虑原合同单价的工程数量和新增工程的规模,分析单价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⑤承包人主张因竞争性招标致原合同综合单价水平低于当时市场合理价格、继续完成新增工程显然不合理或亏损的→应要求承包人说明理由与依据,可视情形合理考虑相关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⑥原合同采用总价方式计价且没有投标报价细目的→应要求承包人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的费用构成进行举证,对其合理性分析后确定新增工程价款。
计日工适用情形(第7.5.2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①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②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项目;③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引起的非正常操作;④进行紧急工程引起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⑤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⑥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⑦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材料的费用;⑧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⑨合同范围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⑩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
暂列金额(第8.3.2条):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第8.9节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因暂列金额差异调整的合同总价应包括增值税的调整。
适用边界
- 新增工程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且由发包人指示或要求实施;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深化、清单缺漏、工程量偏差属另一类情形,不按新增工程处理。
- 新增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细则(合同单价优先、协商组价兜底、人材机价差与偏低偏高单价修正)另见相关卡片;本卡侧重「认定 + 结算审核计价方式 + 计日工/暂列金额通道」。
- 第8.10.1条出自 GB/T 50500-2024;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为团体标准,主要在结算审核场景适用,与合同约定冲突时以合同及上位标准为准。
- 计日工、暂列金额适用于合同已有对应约定或清单列项的情形;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亦须按合同约定程序办理。
- 新增工程是否成立以合同工作范围界定为前提,合同范围界定不清是争议高发点,需以合同文件与事实证据举证。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 第8.10.1条、第7.5.2条、第8.3.2条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10条(新增工程)、第3.1.5条(总价方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