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规则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同一工程数份无效合同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法释〔2020〕25号第24条)。"参照"不等于按政府定额重新计价,验收合格是主张前提。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
-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3.3条
-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3.1.5条
主题定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工程价款如何计算——"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规则的条文依据、适用要点与造价鉴定衔接。
核心结论
- 请求权基础:《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性质是"折价补偿"而非"支付价款",但计价口径原则上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取费费率、下浮比例执行;"参照"不等于按政府定额从新计价,法院一般不支持借合同无效摆脱不利约定的主张。
- 多份无效合同:法释〔2020〕25号第24条,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 验收不合格(第793条第2款):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合格是主张折价补偿的前提,须固定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订立合同时项目所在地同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市场价格信息鉴定(GB/T 51262-2017第5.3.3条);合同无效时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法院)明确计价条款、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是否执行(T/ZBD 100.4-2023第3.1.5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民事处理;未经竣工验收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通常视为认可质量合格(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参照合同约定通常含合同利润;转包、违法分包场景下"管理费"处理不一。政府投资项目涉招投标无效、行政处罚属行政层面,与民事折价补偿并行。
深入查阅
《民法典》第793条、第807条(优先受偿权,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无效不影响验收合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6条(损失赔偿)、第24条;《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3.3条;《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T/ZBD 100.4-2023第3.1.5条。
关键词
- 合同无效
- 折价补偿
- 工程价款
- 民法典793
- 参照合同约定
- 验收合格
- 司法解释一
- 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