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27

工程造价鉴定中合同约定计价依据与国家计价标准的适用顺序:有约从约及未约定/约定不明/约定矛盾的处理(GB/T 51262-2017 第5.3.1~5.3.5条)

合同有效时鉴定人按合同约定鉴定("有约从约"),国家计价标准(清单计价规范、定额等)是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时的兜底依据而非优先依据:没有约定→建议参照项目所在地同时期计价依据+签约时市场价格信息,按委托人决定鉴定;约定不明→厘清履行事实,按合同履行的按其鉴定,未履行的同上建议;约定前后矛盾→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不明确则按不同约定条款分别出具鉴定意见。

适用依据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2条、第5.3.1~5.3.5条
  • 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第9.3.2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
  •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19条
  • 《民法典》第793条

主题定位

工程造价鉴定(含司法鉴定)中,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与现行国家计价标准(清单计价规范、定额等)不一致甚至冲突时,鉴定人以哪个为准?本卡给出 GB/T 51262-2017 第5.3.1~5.3.5条、第5.1.2条与 GB/T 51095-2015 第9.3.2条的完整处理规则:有效合同"有约从约",国家计价标准仅在未约定/约定不明时兜底。

核心结论

一、总原则(有约从约)。 GB/T 51262-2017 第5.3.1条:"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GB/T 51095-2015 第9.3.2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但当事人另行达成一致约定的除外。"其理据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计价约定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国家计价标准本质是市场价格参考基准/兜底工具而非强制结算依据;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应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合同合法、合同的约定合法"。

二、鉴定方法。 第5.1.2条:"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该条说明:工程造价确定具有多次性和动态性,准确度是由粗到精逐步实现的过程;证据所限(如施工图或竣工图不全)不能采取施工图算方式时,仍可采用设计概算、估算的方法鉴定,减少或避免不能鉴定的现象。

三、分情形处理(国家计价标准"上位"的三种情形)。

  • ① 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第5.3.4条):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 ② 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第5.3.3条):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 ③ 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第5.3.5条):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 ④ 合同无效:不能直接按合同约定鉴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按《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时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明确无效合同中计价依据、管理费费率、利润率等条款是否执行。

四、司法解释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才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适用边界

  • 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按约鉴定还是按标准鉴定"的争议;"合同有效"是按约鉴定的前提,合同无效、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必须招标未招标、低于成本报价)时约定不得作为依据。
  • "不一致"不等于"无效":合同约定定额计价、约定下浮率、约定不执行信息价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鉴定人均应按约定执行——招投标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法释〔2020〕25号第2条"黑白合同"规则)。
  • 第5.3.3、5.3.4条的"参照项目所在地同时期计价依据+签约时市场价格信息"仅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出的建议,最终按委托人(法院/仲裁机构)的决定进行鉴定,鉴定人不得自行选定。
  • 合同约定计价方法同时受"证据所限"约束:无法按约定方法鉴定时,按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逐级降档(施工图算→清单→概算/估算)。

深入查阅

详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第5.1.2条、第5.3.1~5.3.5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第9.3.2条(含住建部令第16号第三条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条、第19条;《民法典》第793条;实务可参考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关于合同无效时计价条款处理的章节。

关键词

  • 工程造价鉴定
  • 计价依据
  • 有约从约
  • GB/T 512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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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