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中合同约定与国家计价标准的适用顺序:有约从约、标准兜底(GB/T 51262-2017 第5.3节分层处理规则)
造价鉴定「有约从约」:合同有效且计价依据约定明确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鉴定,不得以「国家计价标准是强制性的」为由推翻合同约定;国家计价标准(清单计价规范、定额等)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时作兜底参照,最终采用与否由委托人(法院/仲裁机构)决定。GB/T 51262-2017 第5.3.3~5.3.5条分层处理:约定不明→厘清合同履行事实按实际履行鉴定,没有履行的可建议「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没有约定→同样提出参照建议、按委托人决定鉴定;前后矛盾→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暂不明确的按不同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Applicable Codes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3.3~5.3.5、5.5.1条)
-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第9.3.2条)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3.1.5、3.2.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
- 法释〔2020〕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4条
- DB37/T 5130-201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第9.3.5条)
主题定位
回答造价鉴定中「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与国家计价标准(清单计价规范、定额等)不一致、缺失或矛盾时以谁为准」:效力层级为法定优先 > 有约从约 > 标准兜底,以及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 5.3 节对约定不明/没有约定/前后矛盾的分层处理规则。
核心结论
- 效力层级:合同有效且计价依据约定明确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鉴定;国家计价标准只是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时的兜底参照,且鉴定人不能自行决定,须提请委托人决定。
- 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第 9.3.2 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但当事人另行达成一致约定的除外。」条文说明指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因此鉴定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但合同约定应合法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 5.3 节分层处理:
- 第 5.3.3 条(约定不明):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并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 第 5.3.4 条(没有约定):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上述「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并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 第 5.3.5 条(前后矛盾):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 国家计价标准的兜底定位: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 3.2.4 条:「鉴定人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依据与方法,应符合鉴定项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可选择适用以下国家标准:」包括《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 至《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 系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
- 合同依据争议的处理(T/ZBD 100.4-2023 第 3.1.5 条):当事人提交两个及以上合同版本的,委托人明确版本的按明确版本鉴定,未明确的按两个版本分别鉴定并出具选择性意见;合同效力争议时,委托人认定有效的按有效合同鉴定,认定无效的提请委托人明确鉴定原则与依据、无效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及管理费费率、利润率、计价依据是否执行,委托人未认定效力的按效力待定分别按有效、无效两种情形鉴定并出具选择性意见;补充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条款理解争议,委托人未确定的,属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性问题的鉴定人可自行确定并出具确定性意见,与专业无关的出具选择性意见。
-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判定合同无效是人民法院和仲裁庭的权力,鉴定人应请求其认定;委托人要求另按「预算定额」或参照市场价格鉴定时,鉴定人应出具两份选择性意见,并可主张增加鉴定费用。
- 计量规则同理:GB/T 51262-2017 第 5.5.1 条:「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适用边界
- 前提是合同约定合法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低于成本报价)的约定无效,无效后回到法定/国家标准路径。
- 「有约从约」既适用于计价依据与计价方法,也适用于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约定计量规则的除外)。
- 鉴定人无权自行认定合同效力,须提请委托人(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委托人未明确时鉴定人不得擅自取舍,应出具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倾向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而非当然改用定额重算——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目的往往是摆脱不利的合同价款约定,转而要求按政府定额重新计价,鉴定人不应支持该路径作为唯一结论。
- 地方标准印证(DB37/T 5130-20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第 9.3.5 条,山东省地标):委托人不予明确时,无效合同或计价依据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按实际履行方式鉴定;没有履行的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前后矛盾及不同签约文本的按不同条款、不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深入查阅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 5.3 节(第 5.3.3 条约定不明、第 5.3.4 条没有约定、第 5.3.5 条前后矛盾)、第 5.5.1 条(计量依据)。
- 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第 9.3.2 条及条文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
-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 3.1.5 条(合同依据争议处理)、第 3.2.4 条(兜底国家标准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 24 条(同一工程数份无效合同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 DB37/T 5130-20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第 9.3.5 条。
Keywords
-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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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兜底
- 选择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