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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固定单价合同材料价格变化的处理机制:单价锁定+量按实计+超幅调差(GB/T 50500-2024)

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风险条件内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者确定(2.0.6);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优先、法定兜底"处理:合同明确调差条款按约定调→仅约定可调未明确方式按行业计价文件→明确约定不调整则执行约定(条款无效除外)→未约定幅度时波动超5%按附录A调差(8.7.2);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3.3.5)。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
  •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主题定位

固定单价(单价)合同项下材料价格波动的处理机制:单价锁定与材料调差的边界、四层处理路径、计税口径及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差异,供履约、结算与造价鉴定场景直接套用。

核心结论

单价合同"单价包干、量按实计":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风险条件内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数量确定(GB/T 50500-2024 第2.0.6条)。材料价格变化按下述顺序处理:①合同约定了可调材料范围、基准价、风险幅度与调差方法(填附录G表G.2.1-1/2作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调差;②合同仅约定可调但未明确风险范围与方式→按行业计价文件执行;③合同明确约定综合单价不调整→执行合同约定(条款被认定无效除外);④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市场价格波动超出5%可按附录A调差(8.7.2条)。三个要点:综合单价已含约定幅度内风险费,幅度内波动不调、仅超幅部分按实调整;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3.3.5条);工程量偏差调量不调单价。

适用边界

适用于单价合同下人工费、主要材料费、施工机具燃料动力费的物价调差;不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物价波动原则上不调、需按索赔通道主张)、合同明确约定不调差的条款及甲供材(按领退料与供货合同核定)。调差数量、价格信息来源、调价期段等合同未明确时标准无法兜底,易生争议,应事先约定。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6、3.3.2、3.3.5、8.7.1~8.7.6条及附录A、附录G.2;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6、3.1.7条;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4.4.4条;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

关键词

  • 固定单价合同
  • 单价合同
  • 材料调差
  • 物价变化
  • 综合单价调整
  • 风险幅度
  • 超幅调差
  • 工程量按实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