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材价格暴涨超风险幅度时,GB/T 50500-2024 物价调差(8.7节/附录A)与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顺序衔接
主材价格暴涨远超合同风险幅度时,应先按 GB/T 50500-2024 第 8.7 节及附录 A 完成物价调差(约定幅度优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波动超 5% 兜底;超出风险幅度部分按实调整,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调差后仍显失公平的剩余损失才进入 8.7.3 条协商,协商不成按民法典第 533 条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二者是「约定优先、法定兜底」的递进衔接而非二选一。造价鉴定按 GB/T 51262-2017 第 5.6.2 条:有约按约;约定可调但无幅度提请委托人决定按国家标准鉴定(已用价格指数法调整的除外);约定不调的,政府定价/指导价材料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后对应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则鉴定。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3.2、3.3.5、8.7.1~8.7.3条及附录A、G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6.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三条
- 法释〔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2441.html
-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35.html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2f4926057aa3ec1307a879a63dd1e.html
主题定位
主材价格大幅波动(如暴涨 50%)远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按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8.7 节及附录 A 物价调差」与「依《民法典》第 533 条主张情势变更」如何衔接:二者不是二选一,而是「约定优先、法定兜底」的递进关系,本条给出完整衔接链条与造价鉴定口径。
核心结论
第一阶段:先走物价调差机制(有约从约,法定兜底)。
- 主材列入合同可调清单(附录 G 表 G.2.1-1/-2)的,按合同约定的基准价、风险幅度与调价期段调差(8.7.1、3.3.5);超出风险幅度的部分按附录 A 方法按实调整。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 A.2.1)以基准价 C₀(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市场价格)与计量周期市场价格 Ci 计算价差,风险幅度系数 r 在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
- 兜底规则(8.7.2 原文):「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未超承包人承担幅度的期段可不调整。
- 风险划分(3.3.2 条第 6 项):「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本标准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引起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按第 8 章及时调整合同价款。
- 调整口径(3.3.5 第 4 款):「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作为风险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施工机具燃料动力费可按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合同约定)。
第二阶段:调差后仍显失公平 → 8.7.3 协商 → 情势变更。
- 衔接接口条款(8.7.3 原文):「若不属于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的其他材料费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 8.7.3 的三要件(异常变动+订立时无法预见+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与《民法典》第 533 条同构:标准层面写成「协商程序」,民法典层面上升为「可诉请求权」——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司法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 32 条):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
造价鉴定口径(GB/T 51262-2017 第 5.6.2 条):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①合同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鉴定;②约定可调但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鉴定(已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的除外);③合同约定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如水、电、燃油)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提交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民法典》施行后该规则对应第五百一十三条。)
适用边界
- 8.7.2 的 5% 兜底仅适用于「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但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合同明确约定不调整的,不直接适用 5% 兜底,应走 8.7.3 协商或情势变更路径。
- 8.7.3 针对「不属于合同约定调整的其他材料费」异常变动,即未列入可调清单的材料;已列入可调清单的主材暴涨,先完成附录 A 调差,情势变更仅就「调差后仍显失公平的剩余损失」(如调差封顶、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补管理费利润)留有空间。
- 情势变更门槛高:须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民法典》第 533 条);正常市场波动属商业风险,不适用。主张须先协商,协商不成方可诉请。
- 造价鉴定中已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的,不再重复调整(5.6.2 第 1 款但书)。
- 本卡仅覆盖物价波动风险分担的顺序衔接,不涉及工程变更(8.2/8.9 节 15% 规则)、暂估价(8.4 节)等其他调价事由。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3.3.2 条(风险划分)、3.3.5 条(调整口径)、8.7.1~8.7.3 条(物价波动调整)、附录 A.1 价格指数调差法、A.2 价格信息调差法(A.2.1 公式与符号定义、A.2.4 超幅调整规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起算超幅、高于基准价的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起算超幅)、附录 G.2 表 G.2.1-1/-2 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 5.6.2 条(物价波动争议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指导价合同价格规则);法释〔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2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原文核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2441.html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35.html 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2f4926057aa3ec1307a879a63dd1e.html 。
关键词
- GB/T 50500-2024
- 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
- 附录A
- 价格信息调差法
- 情势变更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 8.7.3
- 材料价格暴涨
- GB/T 51262-2017
- 合同价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