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00-2013 与 GB/T 50500-2024 附录A 物价变化调差方法对比:权重系数口径与调差界限差异
两版附录A公式骨架相同(价格指数法 ΔP=P₀[A+ΣBᵢ·Fᵢt/Fᵢ₀−1];价格信息法超出风险幅度部分按实调整),差异在口径与机制:①权重——2013 变值权重为"投标函投标总报价所占比例"(含税口径),2024 为"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价税分离),且 2024 新增 A.1.4「变值权重未约定时可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权重」兜底、A.1.1 波动幅度并入基本价格指数 F₀;②调差界限——两版兜底均为 5%(超出部分按实调整,2013 为 9.8.2、2024 为 8.7.2),2024 新增 r 风险幅度系数符号规则、基准价明确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市场价格、8.7.6 不应调差清单。GB 50500-2013 为强制性国标(已被替代),2024 为推荐性国标 GB/T。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第8.7节、附录G)
- 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第9.8节)
主题定位
对比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国标,已被替代)与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推荐性国标,现行)附录 A「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在权重系数口径与调差界限两方面的差异,用于新旧标准衔接、合同调差条款拟定与结算审核。两版附录 A 均含 A.1 价格指数(调差)法与 A.2 造价信息(价格信息)差额调整法,公式骨架相同,差异集中在口径与细化机制。
核心结论
一、权重系数(A.1 价格指数法)
- 变值权重 Bᵢ 口径:2013 版为「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含税投标总报价口径);2024 版为「各可调因子的变值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价税分离口径)。
- P₀ 计算基数:2013 版为「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不计;2024 版为「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增值税合同价金额」,同样排除价格调整、质量保证金、预付款及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但新增「工程量清单缺陷及按中标价的工料机单价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 权重未约定的兜底:2013 版无兜底条款;2024 版新增 A.1.4「当变值权重未约定时,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可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权重」。
- 基本价格指数 F₀:2013 版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2024 版 A.1.1 新增「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的,基本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波动幅度被并入基本价格指数处理,而非独立门槛。
- 约定载体:2013 版为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附录 L.3 表-22);2024 版为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 附录 G 表 G.2.1-2(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各可调因子、定值与变值权重及基本价格指数来源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范围,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请澄清。
注意:价格信息法(A.2)本身没有调值公式权重;2024 版 A.2 中「分批采购时可按权重取平均值」指采购批量加权平均,与价格指数法 Bᵢ 权重含义不同,勿混淆。
二、调差界限(风险幅度)
- 兜底门槛:2013 版 9.8.2「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 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2024 版 8.7.2「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 5% 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并明确「如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相关调价期段工程发生的清单项目的价款可不做调整」。两版兜底数值均为 5%、均为超出部分按实调整;2024 版更强调合同约定优先。
- 超幅计算基数:2013 版 A.2.3 三种情形——投标报价低于基准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高于基准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等于基准单价(涨跌幅均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值的部分按实调整;2024 版 A.2.1/A.2.4 保留同三种情形,并新增风险幅度系数 r 符号规则「当△C>0 时,r 为正值,当△C<0 时,r 为负值」。
- 基准价 C₀ 定义:2013 版未明确时间锚点(由附录 L.2 表-21 约定);2024 版明确为「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市场价格水平」,来源可为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工程项目同期(前 1 个月内)同条件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招标文件须明确基准价采用的价格来源、发布机构和具体季(月)等信息。
- 不应调差范围:2024 版新增 8.7.6 清单(含施工耗材、中小型工具使用费、措施项目费、其他机械使用费、超出约定调价范围幅度的变化、管理费及利润等),2013 版仅 9.8.4 规定发包人供应材料不适用 9.8.1/9.8.2。
- 工期延误处理:2013 版 9.8.3 两情形(非承包人原因取较高者、承包人原因取较低者);2024 版 8.7.4 三情形,新增非发承包双方原因按 8.7.2 调整。
结论要点:权重数值机制(A 定值 + Bᵢ 变值)两版相同,变化在口径——2013 按含税投标总报价比例、2024 按不含税签约合同价权重,且 2024 新增权重未约定兜底(A.1.4)与波动幅度并入 F₀ 的处理(A.1.1);调差界限兜底两版均为 5%,2024 版基准价时间锚点、r 符号规则、不应调差清单等更细化。
适用边界
- 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发承包合同价款中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燃料动力费)价格波动的调整。
- GB 50500-201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已被 GB/T 50500-2024 替代(2024 版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行项目按 2024 版执行,2013 版条文仅用于历史合同结算与新旧衔接对比。
- 合同对可调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基准价来源、调差数量规则有明确约定的,有约从约;本卡差异点主要用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兜底适用与两版口径甄别。
- A.1 价格指数法需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支撑,A.2 价格信息法需基准价与计量周期市场价格;选用哪种方法由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两者界限机制(r/幅度)不可混用。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 A:A.1.1(价格指数调差公式、P₀ 口径、F₀ 波动幅度处理)、A.1.4(权重未约定兜底)、A.2.1(价格信息调差公式、C₀ 基准价定义与来源)、A.2.4(投标报价与基准价高低交叉规则)、A.2.5(分批采购加权平均);第 8.7.2 条(5% 兜底)、8.7.4(工期延误三情形)、8.7.6(不应调差清单);附录 G 表 G.2.1-1(价格信息调差法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表 G.2.1-2(价格指数调差法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 A:A.1.1(价格指数调整公式)、A.2.1(人工、机械按发布信息调整)、A.2.3(低于/高于/等于基准单价三情形超幅按实调整);第 9.8.2 条(5% 兜底)、9.8.3(工期延误两情形)、9.8.4(发包人供材不适用)。
关键词
- GB 50500-2013
- GB/T 50500-2024
- 材料调差
- 附录A
- 价格指数调差法
- 价格信息调差法
- 权重系数
- 风险幅度
-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
-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