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31

竣工结算"逾期不核对视为认可"的28天来源与两版条文对比:GB 50500-2013(11.3.4,28天)→ GB/T 50500-2024(10.3.8,约定时间)

"发包人逾期不核对/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规则两版国标均有明文,但表述有别:GB 50500-2013(已废止)第11.3.4条直接规定"28天内不核对视为认可",GB/T 50500-2024(现行)第10.3.8条改为"约定时间内……应视为已被发包人认可"。28天另有规章兜底(原建设部令107号第十六条:期限无明确约定可认为均为28日,内容由现行住建部令16号第十八条承继)。但能否兑现为按送审价付款,卡在合同上——法释〔2020〕25号第21条只支持"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合同无约定仅凭规范/部令主张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适用依据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1.3.4条(已废止)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10.3.8条
  • 原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内容由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承继)
  • 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法释〔2020〕25号《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沿袭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
  •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4/art_6186304e164c4c4982904f8734983235.html
  •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15/art_17339_224556.html

主题定位

竣工结算阶段发包人(甲方)拖着不核对结算文件,是否"28 天不核对就视为认可"?28 天是规范定的还是合同定的?2013 与 2024 两版清单计价标准在此条上说法是否一致?本卡给出两版国标条文原文对比、"28 天"的来源层级(规范→规章→示范文本→合同)及规则兑现条件,供发承包结算实务直接引用。

核心结论

  1. 规则真实存在,两版条文原文对列: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废止)第 11.3.4 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现行,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替代 2013 版)第 10.3.8 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两版规则骨架一脉相承(发包人逾期不核对/不答复 → 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文件;承包人对发包人核实意见逾期不确认同样视为认可,见 10.3.9 条),但有两点实质差异:①期限从规范正文直接写死"28天"改为"约定时间内",天数交还合同约定;②标准性质由强制性国标(GB)改为推荐性国标(GB/T)。
  1. "28 天"的多来源层级(两头都有,缺一不可的是"写进合同"):
  • 规范层面:2013 版正文直接规定 28 天;2024 版正文不再定天数,改"约定时间"。
  • 规章层面:原建设部令第 107 号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该令已废止,内容由现行住建部令第 16 号第十八条承继,无约定按 28 日口径不变)
  • 合同层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条款)常见约定 28 天审核期,属合同模板,签入合同才有效。
  1. 规则兑现(能否按送审价结算)取决于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沿袭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须同时满足三要件:①合同有明确约定;②结算文件已送达且资料完整;③约定期限内未答复。合同无约定的,仅凭规范/部令/示范文本中的"视为认可"表述主张,最高法及绝大多数法院不予支持——2013 版第 11.3.4 条条文说明自己也写明:"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另据 2024 版总则第 1.0.3 条,计价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适用边界

适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办理阶段,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核对、不答复的情形。"视为认可"以承包人按约提交完整结算文件为前提,资料不全致期限重新起算;合同无"视为认可"条款时主张把握低,部分法院不直接认定而转入司法造价鉴定;2024 版系推荐性 GB/T,需经合同援引(如专用条款写明"竣工结算按 GB/T 50500-2024 执行")方可转化为合同义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依法须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视为认可"不得排除法定审核程序;与支付证书逾期未签发视为认可支付申请(第 10.3.16 条)系不同程序。

深入查阅

GB 50500-2013(已废止)第 11.3.4 条及其条文说明;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1.0.3、10.3.5、10.3.8、10.3.9 条;原建设部令第 107 号第十六条(已废止)→ 现行住建部令第 1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沿袭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结算争议鉴定规则见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住建部官网相关文件页: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4/art_6186304e164c4c4982904f8734983235.html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15/art_17339_224556.html

关键词

  • 竣工结算
  • 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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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50500-2024
  • GB 50500-2013
  • 结算核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