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结算:质量争议走保修、结算照办(GB/T 50500-2024 第10.3.14条)

已投入使用的工程不能以「未验收/有质量异议」为由拖延结算:GB/T 50500-2024 第10.3.14条明确,已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质量争议按保修合同/条款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配套路径为催告→逾期未核对视为认可(107号令第十六条,无约定28日)→逾期利息(728号令第十五条,未约定按日万分之五)→协商/仲裁诉讼。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10.3.14条
  •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 国务院令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 法释〔2020〕25号 建工司法解释一 第9、14条

主题定位

工程已交付使用(含发包人擅自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时的应对。核心:结算与质量争议解耦——结算照办、质量走保修。

核心结论

①使用不消灭结算义务:GB/T 50500-2024 第10.3.14条,已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的工程,质量争议按保修条款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不得以未验收或有质量异议为由拖延结算。 ②程序兜底: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及完整资料后,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无约定按28日,107号令第十六条)未核对或未提意见的,视为认可(第10.3.8条);逾期不核实、不签发支付证书的,视为认可支付申请(第10.3.16条)。 ③追索与利息:发包人未按约支付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并索赔;逾期利息有约定不得低于1年期LPR,未约定按日万分之五(728号令第十五条)。 ④质量责任: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期,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责任转移发包人(法释〔2020〕25号第9、14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工程已投入使用且尚未结算的情形;不豁免承包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法定质量责任。「视为认可」涉诉时部分法院可能转司法造价鉴定,催告函与送达签收证据务必留痕。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第10.3.5、10.3.7、10.3.8、10.3.14、10.3.16、10.3.17条及第11章(11.1.1、11.4.1);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728号令第十五条;法释〔2020〕25号第9、14条。

关键词

  • 擅自使用
  • 未经验收
  • 投入使用
  • 未办理结算
  • 竣工结算
  • 质量争议
  • 保修
  • 视为认可

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