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不合格能否支付工程款:计量支付前提、修复出路与擅自使用例外
质量合格是计量与支付的前提:过程验收不合格的已完工程不得计量、不得付进度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启动竣工结算,须返工返修合格后支付(修复费承包人自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时无异议部分按合同结算;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视为验收,须付款但受合同价款2%~4%行政罚款。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10.3.14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16条、第58条
- DB13(J)/T 8161-2019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8.2.2
- DB37/T 5028-2022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 §6.5.1
- 法释〔2020〕25号 建工司法解释一 第3条、第10条
- 国发〔1983〕122号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十三条
主题定位
解答「工程验收不合格能否支付工程款」:以质量合格为计量与支付前提,给出验收不合格情形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支付规则、修复出路与发包人擅自使用等例外。
核心结论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相应工程款原则上不能支付,按层次把握:①过程验收(检验批/分部分项)不合格的已完工程,监理机构不得计量(DB13(J)/T 8161-2019 §8.2.2),不能进入进度款支付;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竣工结算程序不启动(DB37/T 5028-2022 §6.5.1);③不合格的出路是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修复后合格的可支付相应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有资质机构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或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可予验收并支付;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④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的,无质量异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GB/T 50500-2024 §10.3.14);⑤例外: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工程款照付,但发包人面临工程合同价款2%~4%的行政罚款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施工合同价款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场景;「不予支付」仅指验收不合格的相应部分,合格部分仍应支付;合同对付款节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缺陷责任期内保修费用处理、质量保证金预留不属本卡范围。
深入查阅
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16条、第58条;GB/T 50500-2024 第10.3.14条(质量争议按保修执行、结算照办);DB13(J)/T 8161-2019 §8.2.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计量);DB37/T 5028-2022 §6.5.1;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条、第10条关于修复后验收与价款支付的规定;国发〔1983〕122号第十三条关于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责任原则。
关键词
- 验收不合格
- 支付工程款
- 竣工验收
- 擅自使用
- 不得计量
- 修复后合格
- 竣工结算
- 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