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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dence 高Updated 2026-08-27暂无英文版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是否视为认可结算金额——法释〔2020〕25号第21条三要件口径与 GB/T 50500-2024 衔接

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法释〔2020〕25号第21条,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送审价)结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须同时满足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文件已送达且资料完整、约定期限内未答复三要件。合同无约定的,仅凭规章或示范文本"视为认可"规定主张的,最高法及绝大多数法院不予支持。GB/T 50500-2024 第10.3.8条同向支持但系推荐性国标,可被合同援引转化为合同义务;规章层面原建设部107号令第十六条已由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承继,期限无约定按28日。

Applicable Codes

  •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10.3.5、10.3.8条
  • 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已废止,内容由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承继)
  •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主题定位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且合同约定"视为认可"时,承包人能否直接主张按送审价(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本卡给出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1条的适用要件、合同无约定时的司法态度、GB/T 50500-2024 的口径与合同援引机制,供结算催告与诉讼策略参考。

核心结论

  1. 合同有"视为认可"约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处理,原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沿袭自原法释〔2004〕14号第20条)。法院支持须同时满足三要件:①合同有明确约定;②发包人确实收到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完整、有送达证据);③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
  2. 合同没有该约定的,承包人仅依据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视为认可"表述主张的,最高法及绝大多数法院不予支持——选择适用示范文本或规章有"视为认可"规定,均不构成司法解释第21条意义上的"特别约定"。
  3.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8条原文:"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第10.3.5条(承包人逾期不提交,发包人可依已有资料编制并提请确认,承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口径与司法解释一致:都把"视为认可"建立在"约定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框架上。注意 2024 版为推荐性国标(GB/T),非 2013 版的强制性国标(GB 50500-2013),2025年6月1日实施后替代 2013 版;总则第1.0.3条确立"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4. 标准可被合同援引转化为合同义务:专用条款写明"竣工结算按 GB/T 50500-2024 执行"的,第10.3.8条内容即转化为合同义务,发包人逾期不核对、不答复即可落入司法解释第21条适用轨道;但合同仅概括性写"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的,能否认定为第21条意义上的"明确约定",实务有争议、从严把握。稳妥写法:专用条款直接写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 X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
  5. 规章层面:原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期限无明确约定可认为均为28日)已被住建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废止,内容由第16号令第十八条承继(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期限无约定按28日;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6. 实务操作:①查合同——有无"视为认可"条款或是否援引清单计价标准;②锁送达——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结算资料书面提交并留存签收记录或 EMS 面单,答复期限自收到完整资料起算;③催告留痕——期限届满未答复即发书面催告函固定"逾期未答复"事实,可同时写明"逾期将视为认可";④诉讼策略——主位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合同条款+法释〔2020〕25号第21条+GB/T 50500-2024 第10.3.8条补强),备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防止约定不明时无路可退。

适用边界

"视为认可"主张需同时满足三要件(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文件已送达且资料完整+约定期限内未答复),期限自发包人收到完整结算资料起算;合同无约定情形主张把握低,部分法院不直接认定"视为认可"而转入司法造价鉴定。个案结果取决于合同原文、地方高院口径与证据完整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依规须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视为认可"条款不得排除法定审核程序;本卡针对结算金额确认程序,与支付证书逾期未签发视为认可支付申请(GB/T 50500-2024 第10.3.16条)系不同程序。

深入查阅

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沿袭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10.3.5、10.3.8条;现行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已废止,内容由第十八条承继,期限无约定均按28日);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结算争议鉴定规则见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相关章节。

Keywords

  • 视为认可
  • 竣工结算
  • 送审价
  • 逾期未答复
  • 法释〔2020〕25号
  • 司法解释一第21条
  • GB/T 50500-2024
  • 按结算文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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