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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dence 高Updated 2026-08-11暂无英文版

合同"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条款的有效设置:六要件、失效红线与参考模板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是"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条款的合法性基础,建工领域由法释〔2020〕25号第21条、现行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承继已废止的107号令第十六条)及GB/T 50500-2024第10.3.5/10.3.8/10.3.9/10.3.16/10.5.8条专门支撑。有效设置六要件:书面合意、对象特定、期限明确(自收到起算)、后果明确、送达机制完备、配套异议程序;并规避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法定强制义务、限制诉权、与"以审计为准"冲突四条红线。

Applicable Codes

  •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
  • 法释〔2020〕25号第21条
  • 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GB/T 50500-2024 第10.3.5、10.3.8、10.3.9、10.3.16、10.5.8条
  • 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发布,已废止)

主题定位

合同约定"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条款如何设置才有效:合法性基础、有效设置的六要件、失效红线与参考模板,供发承包合同起草审查参考。

核心结论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沉默经当事人约定可视为意思表示)是"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条款的合法性基础,建工领域由法释〔2020〕25号第21条、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及 GB/T 50500-2024 第10.3.5/10.3.8/10.3.9/10.3.16/10.5.8条专门支撑。注意: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已被第16号令第二十七条废止,引用时以现行第16号令第十八条为准(逾期未答复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视为已被认可;期限无约定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日)。有效设置六要件:书面合意、对象特定、期限明确(自收到起算)、后果明确、送达机制完备、配套异议程序;并规避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法定强制义务、限制诉权、与"以审计为准"冲突四条红线。

适用边界

适用于施工发承包合同中"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类条款的起草与效力判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按第16号令第十八条发包方须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该条款不得排除法定审核程序;条款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个案效力仍取决于合同原文与司法口径。

深入查阅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法释〔2020〕25号第21条;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原107号令第十六条已废止);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5、10.3.8、10.3.9、10.3.16、10.5.8条。

Keywords

  • 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
  •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
  • 合同条款
  • 竣工结算
  • 住建部令第16号
  • 民法典第140条

Cited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