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Confidence 高Updated 2026-08-11暂无英文版

施工单位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不服的异议期限与救济程序阶梯(GB/T 50500-2024)

施工单位收到结算核对/审核结果后,须在约定异议期内(合同无约定按28日)书面提出逐项异议,否则视为认可(GB/T 50500-2024 第10.3.8、10.3.10条);不服时按复核→无异议部分先办不完全结算→协商/专业会商→争议评审调解→行政调解(一月内)→仲裁诉讼的阶梯主张,争议期间继续履约。

Applicable Codes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 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主题定位

施工单位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含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不服时的救济路径:异议→复核→不完全结算→协商会商→评审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本卡给出各环节时限与条文依据。

核心结论

①异议期是第一道闸门:承包人对咨询人核对结果未在约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GB/T 50500-2024 第10.3.10条);发包人逾期不核对、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第10.3.8条)。合同无约定按28日计(建设部令107号第十六条)。收到结果当日即书面复函,逐项列明争议金额、原因与依据文件,勿笼统写"不同意"。 ②复核与不完全结算:承包人书面异议后,咨询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部分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有异议部分协商解决——无异议部分可先办不完全竣工结算(第10.3.7条),避免全部款项滞留争议。 ③救济阶梯:先友好协商,一致则签补充(和解)协议;可通过专业会商会议解决异议,纪要经各方签认可作结算依据(GB/T 51095-2015 第8.3.7条);协商不成走争议评审或调解(第11章);对咨询单位审核意见仍不服的,接到后一个月内可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107号令第十六条);仍不成则仲裁或诉讼(第11.4.1条),终局。争议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适用边界

适用于竣工结算阶段承包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情形;合同对异议期限与程序有约定的优先于默认期限;"视为认可"进入诉讼后部分法院可能转司法造价鉴定、主张把握降低;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为专门程序,需另行查证对应条款。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第10.3.5、10.3.7、10.3.8、10.3.10、10.3.16条及第11章(11.1.1协商、11.4.1仲裁诉讼);建设部令107号第十六条(28日默认期限、行政调解、确认后作决算依据);GB/T 51095-2015 第8.3.7条(专业会商会议);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逾期不答复视同认可)。

Keywords

  • 竣工结算审核异议
  • 结算审核不服
  • 视为认可
  • 竣工结算复核
  • 不完全竣工结算
  • 结算争议解决
  • 结算程序

Cited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