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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1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版本沿革:住建部令第16号(现行)与已废止建设部令第107号竣工结算规则对照

现行版本为住建部令第16号(2014-02-01施行),第二十七条废止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竣工结算规则由旧107号令第十六条移入现行第十八条,主要变化:启动节点改为「工程完工后」;区分国有/非国有资金投资程序(国有项目发包方须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逾期未答复先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才视为认可;28日兜底保留但须先按国家规定;异议调解对象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组织。

适用依据

  •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 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已废止)

主题定位

回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版本沿革与条文定位:现行有效版本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发布)已废止;竣工结算规则由旧107号令第十六条延续至现行第16号令第十八条,主体与表述有实质变化。

核心结论

  • 第16号令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引用时应使用第16号令,勿再引用107号令。
  • 竣工结算规则(现行第十八条 vs 旧107号令第十六条):①启动节点由「竣工验收合格后」改为「工程完工后」;②区分国有资金投资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国有资金项目发包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文件;③逾期未答复:旧版直接视为认可,现行版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才视为认可;④28日默认期限保留但后置——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日;⑤对审核意见的异议调解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⑥咨询机构表述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适用边界

适用于施工发承包竣工结算与计价管理办法的条文引用及新旧对照。第16号令第十八条仅针对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程序,投标报价、发承包计价等章节需另行查阅;各地已按第16号令修订地方计价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旧107号令条文仅作历史对照,不再作为现行执法与裁判依据。

深入查阅

详见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2013年12月11日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废止前的旧文本见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配套现行规则另见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8条、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关键词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住建部令第16号
  • 建设部令第107号
  • 竣工结算
  • 逾期未答复
  • 28日
  • 国有资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