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水电费结算扣除口径与未挂表争议处理:合同约定优先、按表计量扣实际价格、主张按投标消耗量扣除者承担举证责任、地方费用定额兜底比例
施工水电费在合同价中并非单列,而是摊入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与临时设施措施费,扣款口径须与报价口径对应。扣款优先顺序:①合同/招标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②现场装有可计量水表、电表的,按表量×实际价格扣除(T/ZBD 100.4-2023 第4.5.8条);③施工单位要求按投标报价消耗量(定额含量)扣除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合理确定;④无法按表计量、协商不成时,按地方费用定额兜底比例(如陕西省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第8.6条按工程造价的0.6%计,其中电费0.45%),该比例不得跨地区套用。"按定额含量扣"不是自动成立的默认做法,谁主张谁举证。
Applicable Codes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 第4.5.8条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第2.1.8条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第5.5.2条
- GB/T 50857-2024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App. M.2.3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3.2.6条
- TB 10801-2024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第3.2.6条、TB 10811
- DB11/T 638-2016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App. C.11(code 931101)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费用规则 第8.6条 水电费
主题定位
本卡解决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与造价鉴定中「施工水电费怎么扣、扣多少」的口径问题,重点是现场未安装(或无法按表计量)水电表时,能否按定额含量/投标报价消耗量扣除,以及举证责任在谁。
核心结论
一、先定性:水电费在合同价中不是单列一笔,扣的是「报价里已含、发包人代缴」的那部分
- GB/T 50857-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附录 M.2.3 原文:「如合同无特殊约定时,分部分项工程中发生的用水、用电应包含在相应材料、机械中;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应包含在临时设施措施项目中。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
- GB/T 50500-2024 第3.2.6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包括的费用)第1项:「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
- TB 1080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第3.2.6条:「材料预算价格、工程用水单价、工程用电单价的确定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TB 10811执行。」
→ 报价中水电费摊入了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临时设施措施费。发包人扣款之所以正当,是因为这部分成本已由承包人计入报价而实际由发包人付费;因此扣款口径必须与报价口径对应,否则必然出现「扣的钱比报价里含的钱多」。
二、扣款口径的优先顺序
- 合同/招标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按定额含量、按比例、按表计量均可)——各计量计价标准均以「合同无特殊约定时」为前提。
- 现场装有可计量水表、电表的,按表的量和实际价格扣除。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4.5.8条原文:「当事人水电费产生争议的,一般现场都安装有可计量水表、电表的,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已考虑水电费的,应按水表、电表的量和实际价格进行扣除。施工单位要求按照投标报价中的消耗量扣除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合理确定。」
- 该条是处理「未挂表按定额含量扣除争议」的关键:按投标报价消耗量(定额含量)扣除不是自动成立的默认做法,主张方(施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且应「合理确定」。发包人单方拍一个定额含量数扣款的,抗辩点即在举证责任上。
- 无法按表计量、协商不成时,可按地方费用定额的兜底比例计取。如《陕西省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第8.6条「水电费」:「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单独设置水电表,水电费(包括生活用水电)结算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分包人如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时,水电费按表计量计费或协商解决。无法按表计量时,可按工程造价的0.6%计算(其中电费0.45%,……)。」该比例为省级规定,不得跨地区直接套用。
三、鉴定与审核程序上的配套依据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5.2条: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1 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2 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2.1.8条第5项:合同价款中涉及「水电、劳务、政府规定费用代扣代缴费用」的,应收集甲乙双方提供的各自代缴支付证明文件及明细等。
- DB11/T 638-2016《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 C.11「工程水电费」(编码931101)表C.11.1注:「业主提供水电的,不计取此项费用。」——即业主供水供电时清单不列、不重复计取工程水电费的口径示例。
四、「按定额含量扣」为何必然起争议(技术根因) 多数定额不单列「水」「电」材料子目,水电已摊入混凝土拌制养护等材料费和电焊机、水泵、卷扬机等机械台班中。要「按定额含量扣」,须先界定取哪些子目、按哪版定额、是否抽取机械台班中的电——范围一变数值就变,双方各有算法,争议由此而生。定额的隐含假设是「现场有水有电」(地方消耗量定额说明中的通行表述为「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适用边界
- 适用于施工合同结算/造价鉴定中发包人代缴、承包人耗用的施工及生活水电费扣除;不适用于甲供材料、政府规费等其它代扣代缴项目(另按对应规则处理)。
- 第一优先始终是合同约定;T/ZBD 100.4-2023 第4.5.8条适用于当事人无约定、约定不明或产生争议的情形。
- 「按表计量×实际价格扣除」以现场确实安装可计量水表、电表并有抄表记录/缴费凭证为前提。
- 陕西 0.6%(其中电费0.45%)等兜底比例属省级费用定额规定,不得跨地区套用;当地无专门条文时,回到合同约定与当地现行费用定额、计价规则。
- 受「双方已签认计量结果」约束:仅提异议不举证不能推翻原计量结果(GB/T 51262-2017 第5.5.2条)。
深入查阅
-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4.5.8条(水电费争议的扣除方式与举证责任)。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2.1.8条第5项(代缴费用支付证明的收集要求)。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5.2条(对已签认计量结果有异议时的鉴定规则)。
- GB/T 50857-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附录 M.2.3(用水用电在分部分项与临时设施措施项目中的归属、接驳点义务)。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2.6条(措施项目费用构成含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 TB 1080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第3.2.6条及配套费用定额 TB 10811(工程用水、用电单价)。
- DB11/T 638-2016《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 C.11(工程水电费,编码931101)。
- 地方口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费用定额/费用规则(如陕西省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第8.6条「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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