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31

GB/T 50500-2024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机制(3.5节):算术误差七款修正规则与漏报/未报处理,对比 GB 50500-2013 第6.1.4、6.2.7条

GB/T 50500-2024 新增第 3.5 节「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机制:开标后至定标前,可就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未报)要求投标人澄清,但投标总价与实质性内容锁死(不可变更工程范围、工期、合同条件,不可修改投标总价和投标工期)。3.5.2 给出算术误差七款修正规则(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总价与清单累计不一致以总价为准、暂估价以招标清单为准、合价与数量×单价不一致一般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等);3.5.4 规定总价合同/措施/按项项目漏报视为已含在其他项目及投标总价中、单价合同分部分项漏报可澄清补报并从措施项目报价总额扣减——取代 2013 版第6.1.4条(强制性条文)、6.2.7条下"要么废标、要么视为已含、结算不调"的粗放处理。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3.5.1~3.5.4条
  • 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6.1.4条、第6.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52条

主题定位

本卡解读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3.5 节新增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机制: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疑问、漏报/未报四类问题的澄清程序与修正规则(含 3.5.2 七款算术误差修正细则),并与 GB 50500-2013 第 6.1.4 条(强制性条文)、第 6.2.7 条对比,回答"2024 版是否加了开标后澄清机制、具体怎么修"。

核心结论

程序框架(3.5.1):澄清或说明应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①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中列出不响应的内容及其偏差,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不可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②对响应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等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不可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和投标工期进行修改"。③完成后应对澄清或说明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编制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作评标(或定标)参考。④澄清或说明仅针对投标报价,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仍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负责。

算术误差修正(3.5.2,七款):总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可按下列规定修正,但投标总价不得做任何调整,修正报价汇总后的总价应与投标函内填报的投标总价一致":

  1. 投标函(投标总价扉页)内投标总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小写金额;
  2. 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
  3. 投标总价中所列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为准;如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修正其报价;
  4. 清单项目合价与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应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但如合价除以工程数量所得综合单价与已标价清单内相同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符,或综合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应以清单项目合价为准修正其综合单价;
  5. 已标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总价计价清单项目价格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不一致同理),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为准,修正其分析表的报价;
  6. 增值税应依据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算术总价乘以税率修正其报价;
  7. 按第2~6款修正后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内投标总价存在误差的,应按总误差金额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总额(不含材料暂估价项目)的比率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分摊调整后的修正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合同约定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

报价合理性(3.5.3):存在下列情形可要求澄清或说明——①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类似清单项目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②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非合理性偏高或偏低;③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综合单价不低于成本价的证明)。并可要求投标人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清单项目数量增减计价和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提交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或定标)参考。

漏报/未报处理(3.5.4):①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②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价格的,同①处理;③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并确认由此增加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总额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可按比例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3.5.4 收尾:澄清或说明对综合单价及价格进行修正的,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及价格可应用于合同履行过程的计价,但修正的综合单价及价格不实质性变更投标文件的投标总价。

与 2013 版对比:GB 50500-2013 第 6.1.4 条(强制性条文):"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第 6.2.7 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2013 版在计价规范层面未给出算术错误"怎么修"的具体规则,实践中往往按废标或"视为已含、结算不调"处理;2024 版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的澄清机制具体化为计价规则,明确了可澄清范围与七款修正规则,但边界仍是投标总价锁死、实质性内容不变。

适用边界

  • 仅适用于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的评标(定标)阶段;投标截止前的报价修改不属本机制。
  • 澄清/说明仅限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四类内容,不得借此变更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合同条件、投标总价、投标工期。
  • 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确认或撤回"转变为响应";是否作为无效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招标文件决定。
  • 3.5.2 修正以"投标总价不得做任何调整"为总前提,修正后总价必须与投标函总价一致;七款按误差类型选对应款适用。
  • 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可用于合同履行过程计价,但不得实质性变更投标总价。
  • 2013 版 6.1.4 为强制性条文;2024 版 GB/T 50500 为推荐性标准,招标文件、合同可作更严约定,具体执行以招标文件为准。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3 章基本规定第 3.5.1~3.5.4 条(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 对比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6 章投标报价第 6.1.4 条(强制性条文)、第 6.2.7 条。
  • 上位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书面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关键词

  • 投标报价澄清
  • 算术误差
  • 细微偏差
  • 漏报
  • 投标总价
  • GB/T 50500-2024
  • 清单计价标准
  • 3.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