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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低价中标后发现漏项、漏算或报价错误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三类情形责任与调价规则

低价本身不是调价理由;能否调取决于"漏"什么、责任在谁、合同计价形式:①报价≥成本的正常低价中标合法有效,不能以亏损调价,低于成本报价的后果是中标无效而非调价;②招标人清单漏项:单价合同可调(8.2节)、总价合同不调;③投标人自身漏算/报错:原则上不调(漏报费用视为已含在其他项目,结算不重新计价)。

适用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33条
  • GB/T 50500-2024 第3.5.2/3.5.4/6.1.6/8.1.1/8.2.1/8.2.3/8.9.2条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
  • 《民法典》第147、151条

主题定位

回答"低价中标后发现漏项、漏算或报价错误,合同价款能否调整":先分清漏的是招标人清单还是投标人报价,再按合同计价形式定责任归属,三类情形规则完全不同。

核心结论

① 低价中标本身: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正常低价是合法有效竞争结果,合同价款按中标价确定,不得以"亏了"为由调高;报价低于成本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而非调价,且成本认定举证极难,实务中极少获得支持。 ② 招标人清单漏项/漏算(清单缺陷):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清单列项、特征、数量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缺陷按第8.2节调整合同价款(偏差≤15%按原综合单价,超15%部分按第8.9.2条调整单价);总价合同下由投标人负责,除注明"暂定数量"的项目外,合同价格不因清单缺陷调整。 ③ 投标人自身漏算/报错:评标阶段算术错误按规则修正(数字与文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单价×数量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明显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但投标总价不得调整;中标后漏报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投标总价中,结算不重新计价、不调整。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民法典》147、151条)请求撤销合同在招投标语境下基本行不通——投标是专业行为、价款是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④ 中标后另签背离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阴阳合同)无效,结算仍按中标合同执行。

适用边界

适用于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发承包项目(GB/T 50500—2024 实施后,GB 50500—2013 规则同构)。不适用于:报价不低于成本的正常低价竞争(无调价空间);总价合同下投标人已自行补充完善报价的部分;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低价中标后挽回损失应走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物价与法规变化、暂估价确定、索赔等法定调整事项,而非"报亏了"主张调价。

深入查阅

《招标投标法》第33条;GB/T 50500—2024 第3.5.2条(算术错误修正)、第3.5.4条(漏报项目费用处理)、第6.1.6条(单价合同清单责任)、第8.1.1、8.2.1、8.2.3、8.9.2条(缺陷调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民法典》第147、151条。

关键词

  • 低价中标
  • 合同价款调整
  • 清单漏项
  • 报价漏算
  • 报价错误
  • 低于成本报价
  • 中标价
  • 漏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