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的投标、履约、结算全流程处理规则(GB/T 50500-2024)
材料暂估价(税前单价)投标时须按清单载明暂估单价原样计入综合单价、不得自行改变,另计保管、二次搬运及损耗费用并列入表E.2.3;履约时经中标价或发包人认价后只替换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项、其他费用不调整;该类项目不适用第8.7.2~8.7.4一般物价波动调差;结算与造价鉴定以认价单/中标依据为调价凭证。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
主题定位
材料暂估价在综合单价中的处理贯穿投标报价、合同履行、结算与造价鉴定三阶段,本卡给出各阶段的操作规则与凭证要求。
核心结论
① 投标报价(GB/T 50500-2024第6.2.5条):清单载明材料暂估价的,投标人按清单载明的材料暂估单价(不含增值税)计入综合单价,不得自行改变;除暂估价外,采购、储存、保管、二次搬运及施工损耗等费用应足额计入报价,暂估单价在附录E.2表E.2.3中列明。 ② 履约调整(第8.4节):只调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项,价差=(确认税前单价-暂估税前单价)×数量;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不调整;依法必须招标的以采购中标税前价替代,非必须招标的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询价/自主报价税前价替代,并按价差同步调整增值税。 ③ 与一般调差的关系(第8.7.5条):材料暂估价项目不适用第8.7.2~8.7.4条的一般价格波动调差规则,应走第8.4节专属路径。 ④ 结算与鉴定:结算按发承包双方确认价或中标价替换暂估价;造价鉴定中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价或实际招标中标单价可替代暂估价,发包人未签认且未承诺调整的不予调整。
适用边界
适用于按GB/T 50500-2024计价的房建与通用安装工程;材料暂估价为税前价、只调材料项,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税价、整体替换,规则不同不可混用;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铁路、公路等行业按行业计价规则执行。
深入查阅
详见GB/T 50500-2024第6.2.5条(投标报价计入)、第8.4.1/8.4.5/8.4.6条(替代与调整)、第8.7.5条(不适用一般调差)、附录E.2表E.2.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暂估价定义与强制招标);T/ZBD 100.5-2023第3.1.6条、T/ZBD 100.4-2023第4.4.4条(结算与鉴定口径);DB11/T 382-2017第5.3.3条(实施前共同询价确认)。
关键词
- 材料暂估价
- 暂估单价
- 综合单价
- 暂估价调整
- GB/T 50500-2024
- 第6.2.5条
- 第8.4节
- 第8.7.5条
- 投标报价
- 合同价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