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期间工程款结算:已完工程价款照常结算 + 停工费用按原因(发包人/承包人/不可抗力)分担
停工结算拆两本账:已完合格工程按停工日止实际完成量计量、照常结算(争议部分先付无争议部分,人工费用不得停拨);停工费用按原因定承担方——发包人原因由发包人承担全部合理费用(保护费、保管费、机具停滞费、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复工准备费、利润、撤场费等,GB/T 51262-2017 §5.8.3 + T/YJXB 0001-2023),承包人原因自负,不可抗力/政府管控按 GB/T 50500-2024 §8.11.12/13 分担(永久工程与到场材料损失发包人担、机具措施损失承包人担、留驻人员工资与照管清理修复费发包人担、工期顺延)。合同约定优先;停工后解除合同按 §10.4.4 结算。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T/YJXB 0001-2023 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主题定位
工程停工期间工程款结算的完整框架:停工节点前已完工程价款照常结算,停工期间新增费用按停工原因确定承担方。适用于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暂停施工场景。
核心结论
结算拆两本账:①已完工程价款——按停工日止实际完成量计量确认,按合同清单口径正常结算;有争议部分先付无争议部分(GB/T 50500-2024 §9.4.11),人工费用不得因争议停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②停工费用按原因分担:发包人原因停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GB/T 51262-2017 §5.8.3),含已完工程保护费、材料设备保管费、机具租赁费/停滞费、待工工人工资、停工管理费(不高于正常期、不归零)、复工准备费、合理利润、超30天撤场费及工期延长致规费增加、人工/机械涨价费(T/YJXB 0001-2023);承包人原因停工费用自负;不可抗力/政府管控停工(§8.11.12/8.11.13),永久工程与已运至现场材料损失发包人承担,施工机具与措施损失承包人承担,人员伤亡各自承担,按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费用及留驻现场管理/保卫/待工人员工资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赶工费发包人承担。
适用边界
针对合同履行中的暂停施工。不再复工的按合同解除结算:发包人违约解除须支付已完价款、退还质保金、另付违约金与损失赔偿(§10.4.4),未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9.2.6)。合同约定优先;停工索赔守28天程序,固定书面停工令、停工节点计量、费用逐日留痕等证据。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7.1、8.11、9.4、10.4节;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3条;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2.0.1、4.0.1~4.0.22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29、35条。
关键词
- 停工结算
- 停工费用
- 暂停施工
- 不可抗力停工
- 停工损失分担
- 已完工程保护费
- 停工管理费
- 停工撤场费
- T/YJXB 0001-2023
- GB/T 5126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