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量与现场材料的结算规则(四情形+材料三态)
合同解除仅终止未履行部分,已履行部分必须结算,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价款。协商解除按协议结算;不可抗力解除支付七项费用且不计违约金与索赔,付款后已完工程及材料归发包人;承包人违约解除发包人可暂停付款并核损失索赔,承包人质量保证责任不免除;发包人违约解除另付违约金并退还质保金。现场材料按已形成实体/已订购已交付/未付款未交付三态区分归属与价款。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10.4.1~10.4.4条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第5.10节
-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6.7.1条
- DB37/T 5130-201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 第7.7.3条
- 《民法典》第566、567、806条
主题定位
施工合同解除(协商一致/不可抗力/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后,已完工程量与现场材料价款的结算规则总览,含分情形结算范围、现场材料归属与造价鉴定口径。
核心结论
合同解除仅终止未履行部分,已履行部分必须结算;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价款。按解除原因分四情形:①协商解除——按双方解除协议办理解除结算(GB/T 50500-2024 §10.4.1);②不可抗力解除——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订购且已交付(或有责任接收)的材料价款、退货/解除订货费用、撤离现场及遣散费用等七项,双方无违约故不计违约金与损失索赔,付款后已完工程及材料归发包人(§10.4.2);③承包人违约解除——发包人可暂停付款,核对已完工程价款+已运至现场材料货款+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索赔,承包人的已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不免除,另付违约金(§10.4.3);④发包人违约解除——按§10.4.2各项支付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损失索赔(§10.4.4)。现场材料按三态处理:已形成工程实体者价值含于已完工程价款、归发包人;已订购且已交付或有责任接收者由发包人付价款、付款后归发包人;未付款未交付未安装的到场材料仍属承包人,自行运走或协商折价。鉴定口径(GB/T 51262-2017 §5.10.3/5.10.4):已完成永久工程价款、已付款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摊销、签证索赔、撤离遣散费用及违约实际损失均列项,违约责任分担按委托人决定。
适用边界
适用于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不适用于正常履行完毕的竣工结算;质量合格是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前提;解除后结算协商不成按争议解决程序(GB/T 50500-2024 第11章)或造价鉴定处理;违约与损失的责任分担由委托人/司法机关认定,造价鉴定仅列费用项目不划分责任。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4.1~10.4.4条;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0节(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7.1条(建设单位原因解除的应得款项清单);DB37/T 5130-20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第7.7.3条(合同中止结算范围);上位法见《民法典》第566、567、80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0条。
关键词
- 合同解除结算
- 已完工程量结算
- 现场材料归属
- 不可抗力解除
- 违约解除
- 合同中止结算
- 造价鉴定
- GB/T 505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