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规则(四情形口径+材料三态+总价合同计价+质量门槛)
合同解除仅终止未履行部分,已履行部分必须结算,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付款前提(修复合格承担修复费、修复仍不合格不付工程款)。协商解除按协议结算;不可抗力解除付七项费用且不计违约金与索赔;承包人违约解除发包人可暂停付款并核损失,质量保证责任不免除;发包人违约解除另付违约金并退还质保金。现场材料按三态区分归属。总价合同解除无约定时:承包人违约按合同总价−未完工程价款,发包人违约按同时期计价依据算已完价款(GB/T 51262-2017 §5.10.7)。
Applicable Codes
- GB/T 50500-2024 第10.4节
- GB/T 51262-2017 第5.10节
- 民法典第566/567/806条
- 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0条
主题定位
施工合同解除(协商/不可抗力/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后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总览。
核心结论
解除仅终止未履行部分,已履行部分必须结算,质量合格是付款前提。四口径:①协商解除按协议结算(§10.4.1);②不可抗力解除付已完工程、已订购已交付材料、退货解约费、撤离遣散费等七项,不计违约金与索赔,付款后已完工程及材料归发包人(§10.4.2);③承包人违约解除发包人可暂停付款,核对已完价款+材料货款+损失索赔,质量保证责任不免除(§10.4.3);④发包人违约解除按§10.4.2支付并退质保金,另计违约金及损失(§10.4.4)。材料三态:实体归发包人、已订购已交付付款后归发包人、未付款未交付到场材料归承包人。总价合同解除无约定时(GB/T 51262-2017 §5.10.7):承包人违约按合同总价−未完工程价款;发包人违约按同时期计价依据算已完价款。质量不合格:修复合格付修复费;修复仍不合格不付工程款(建工解释一第10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解除后结算,不含正常竣工结算;责任分担由委托人/司法机关认定;协商不成按第11章争议解决。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第10.1.9、10.4.1~10.4.4、11.1.1条;GB/T 51262-2017 第5.10节;《民法典》第566/567/806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0条。
Keywords
- 合同解除
- 工程结算
- 已完工程价款
- 总价合同
- 造价鉴定
- 质量合格
- 违约金
- 材料归属
- 解除合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