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
名词详解
概念详解
质量保证金(行业常简称质保金)是中国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一笔款项。其制度定位是「以金钱担保履约」,与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同属工程担保工具,但担保对象特定——只针对竣工验收后的质量缺陷修复,而非工期、进度或全部合同义务。
机制要点。 第一,扣留与上限。发包人通常按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期扣留,中国现行办法将额度限定为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即设有法定封顶,约定高于该比例的部分不受保护。第二,替代形式。承包人可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替代现金扣留,发包人不得拒绝,这使质保金从「占压现金」转向「占用授信」。第三,返还与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缺陷而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修复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修复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未修复缺陷的,应依约及时返还剩余款项。
须区分的一对概念。 缺陷责任期不等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质量保证金的存续期间,由合同约定且相对较短;保修期依质量法规按专业类别确定法定最低年限,期限更长却不与质保金挂钩。实务中报价与结算争议,多源于把两者混为一谈,或把质保金与履约保证金重复扣留。
国际体系概念映射(FIDIC)
对应术语。 FIDIC 红皮书/黄皮书 2017 版以 Retention Money 对应质量保证金:定义见红皮书第 1.1.69 款(黄皮书为 1.1.70),扣留程序在第 14.3 款,返还机制在第 14.9 款。正译为 retention money,写成 quality guarantee fund 是典型中式错译,在 FIDIC 语境下会被读成独立的「质量担保基金」,找不到对应条款。
机制异同。 相同点在于均从期中付款中逐期扣留,用以约束缺陷修复。差异有三:其一,比例与封顶的来源不同——中国由规范性文件设定 3% 上限,FIDIC 则由合同数据(Contract Data)约定扣留百分比与封顶金额,属当事人约定事项;其二,释放节奏不同——第 14.9 款采用两段释放,接收证书签发后返还一半,缺陷通知期最迟届满后再释放另一半,中国实践通常不设期中半额释放;其三,担保形式不同——FIDIC 允许由承包人选择金融机构出具保留金保函替代扣现,中国亦有银行保函替代路径,制度逻辑趋同而依据不同。
使用语境警示。 读 FIDIC 合同或涉外报价时,不可把国内 3% 上限与缺陷责任期时长当作通用规则套用,应回到 Contract Data 核对 retention percentage 与 limit;也不要把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直接等同于国内保修期——前者决定保留金的最终释放时点,后者是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第 14.9 款的半额提前释放,意味着现金流压力小于国内扣留至期满的模式,测算资金成本时应据此调整。
| 中国术语 | 英文对应 | FIDIC 术语 | 关系 | 异同说明 |
|---|---|---|---|---|
| 质量保证金 | retention money | Retention Money(红皮书定义 1.1.69/黄皮书 1.1.70;扣留 14.3、返还 14.9) | 等同 | 功能对等:均逐期扣留以担保缺陷修复。差异在比例与封顶由合同数据约定而非法定 3% 上限,且 FIDIC 两段释放保留金。 |
| 缺陷责任期 |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release of the second half under Sub-Clause 14.9) | 近缘 | FIDIC 缺陷通知期最迟届满触发保留金后一半释放;中国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分离,保修期为法定最低年限,二者不可互替。 |
更新 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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