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时点、程序与最终结清衔接(建质〔2017〕138号 + GB/T 50500-2024 §10.5)

质保金返还时点=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2年)届满且承包人履行完缺陷修复责任后申请返还;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发包人14日内核实、无约定返还期限的核实后14日内返还,接申请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仍不答复视为认可;期满后按GB/T 50500-2024 §10.5.5办理最终结清,返还保函或剩余质保金且不应计息。

适用依据

  • 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10.5节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何时返还、按何程序办理,依据建质〔2017〕138号与 GB/T 50500-2024 第10.5节,衔接缺陷责任期起算与最终结清程序。

核心结论

返还时点=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在期内履行完缺陷修复责任,由承包人申请返还(138号文第十条)。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2年;正常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自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算,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第八条)。返还程序:期满后承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14日内核实→无异议按约定返还;返还期限无约定的核实后14日内返还;接申请14日内不答复、经催告后14日仍不答复的视同认可(第十一条)。期满后按 §10.5.5 办理最终结清,返还保函或剩余质保金且不应计息;发包人逾期未核对又未提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视为已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0.5.8)。

适用边界

仅覆盖返还时点与程序;预留比例上限(≤结算总额3%)、扣款情形、保函替代等设置规则见被引卡。质保金返还不免除保修义务,保修期可能长于缺陷责任期。

深入查阅

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GB/T 50500-2024 第10.5.1、10.5.5、10.5.8条;竣工结算支付「逾期视为认可」另见第10.3.16条。

关键词

  • 质量保证金
  • 质保金
  • 缺陷责任期
  • 保证金返还
  • 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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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