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质保金)的设置规则与合规红线

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上限为中标合同金额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超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66条);质保金担保缺陷责任期维修义务、预留上限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2年(建质〔2017〕138号);竣工前已缴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终止最终结清返还剩余质保金且不应计息(GB/T 50500-2024 第10.5.5条)。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第66条
  • 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10.5.5条

主题定位

本卡讲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质保金)的设置规则与合规红线:两者定位如何区分、比例上限、缺陷责任期与返还条件、禁止情形,可直接用于发承包合同与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条款拟定。

核心结论

两者是接力关系而非叠加: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按时供货/施工、保质交付),质保金担保缺陷责任期内维修义务。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超收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66条);采购合同一般取3%~5%,大型定制设备可到10%,资信好的长期供应商可用银行保函替代。质保金按建质〔2017〕138号: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保函替代同样受限);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不超过2年;招标文件与合同必须约定预留返还方式、比例期限、是否计息、缺陷责任期及计算、争议处理、索赔方式、逾期返还违约金七项内容。扣款边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其维修并担费,不维修方可从保证金扣除;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不得从保证金扣除。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办理最终结清,返还剩余质保金不应计算利息(GB/T 50500-2024 第10.5.5条)。红线: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保金(138号文第6条),现金与保函合计不得超过上限。

适用边界

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参照执行;3%~5%等比例为行业通行做法而非强制,以合同约定为准;个别行业另有更低上限(如公路监理招标履约担保不超过合同金额5%)。

深入查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66条;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3、6、7、9、10、12条;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5.5条。

关键词

  • 履约保证金
  • 质量保证金
  • 质保金
  • 缺陷责任期
  • 保证金预留比例
  • 建质138号
  • 保证金返还

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