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全流程(额度上限、扣留方式、缺陷责任期起算与返还程序)
质保金从应付工程款预留,预留上限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银行保函替代同限);已提供履约担保或采用保证担保/质量保险的不得再预留。扣留可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分期扣留或竣工结算一次性预留,计算额度不含预付款及价格调整金额。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发包人原因迟延验收的,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自动起算)。期满申请核实后14天内返还,逾期视为认可申请,返还剩余质保金不应计息。
适用依据
- 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10.5节
-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5.3.1条
主题定位
质保金扣留与返还全流程合规要点:额度上限、互斥前提、扣留方式、缺陷责任期起算与返还程序。
核心结论
质保金为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预留、担保缺陷责任期内维修义务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2年。互斥红线:已提供履约担保的,竣工前不得再预留;采用保证担保或质量保险的不得再预留;可银行保函替代,额度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可自第一个付款周期分期扣留至累计达标,或竣工结算一次性预留;计算额度不含预付款及价格调整金额。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承包人原因迟延的按实际验收日,发包人原因的,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自动起算。期满承包人申请返还,发包人14天内核实、无异议按约定返还,逾期不答复经催告仍不答复视为认可;返还剩余质保金或保函不应计息,他人原因缺陷的维修费用不得从中扣除。
适用边界
适用于建质〔2017〕138号与GB/T 50500-2024规范的房建、市政等发承包工程;3%为上限而非必须比例,具体由合同约定(须明确预留返还方式、比例期限、是否计息、缺陷责任期、争议处理等七项)。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管理,社会投资项目可约定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深入查阅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至十一条;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5节;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3.1条。
关键词
- 质量保证金
- 质保金
- 缺陷责任期
- 保证金扣留
- 保证金返还
- 银行保函
- 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