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类型与解除原因选择计价方法(单价按实计量/总价扣减或直接计价)
未完工程结算只结已完部分:单价合同按已完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按实计量;总价合同承包人违约解除用「合同总价−未完工程价款」扣减法、发包人违约解除可请求直接按计价依据算已完价款(GB/T 51262-2017 §5.10.7),另有清单比例法(GB/T 50500-2024 §9.4.3);成本加酬金按约定成本+酬金。应计费用六类(已完工程费含变更及摊销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到场材料设备、已付款材料或退货损失、撤场费、索赔、其他损失);程序为清点测量→核对→签认→分别计价;质量合格是计价前提,鉴定人不评解除责任。
适用依据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主题定位
合同解除/中止时未完工工程的价款结算方法论:按合同类型与解除原因选择计价方法、明确应计费用范围与结算程序。依据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0 节、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4.9 节、GB/T 50500-2024。
核心结论
核心原则:只结已完部分,未完部分不再支付。计价方法按合同类型+解除原因选:①单价合同——按已完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按实计量,单价相对固定,仅调整变更/索赔,未施工部分扣减;②总价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承包人违约解除用「合同总价−按同时期计价依据算出的未完工程价款」扣减法(违约者不得利),发包人违约解除可请求直接按计价依据算已完价款;③总价合同比例法——清单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占该项目总工程量比例×清单项目合价(GB/T 50500-2024 §9.4.3);④成本加酬金——按约定计量规则算成本+约定酬金。应计费用六类:已完工程费(含变更)及应摊销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已运抵现场材料设备费;已采购已付款材料费或退货损失;撤场人员机具周转材料损失;索赔费用;其他损失。程序五步:清点已完部位测量工程量(无法确认可委托第三方勘验)→清点现场人材机→核对签证索赔资料→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分别计算价款。
适用边界
适用于合同解除/中止时的未完工结算与造价鉴定;合同有约定的先按合同约定;质量合格是计价前提(修复后仍不合格部分不得主张价款);鉴定人只算数额、不分析解除因果与责任(责任归委托人),并应明确鉴定基准日;总价合同解除争议可按委托人要求对已完/未完造价分别鉴定。
深入查阅
GB/T 51262-2017 第 5.10 节(5.10.15.10.7,程序与总价合同两法);T/ZBD 100.4-2023 第 4.9.24.9.4 条(六类费用、不评责任、已完/未完分算)及 4.2.4 条(按合同类型选鉴定方法);GB/T 50500-2024 第 9.4.3 条(总价合同比例法)与第 10.4 节(不可抗力/违约解除结算)。
关键词
- 未完工程结算
- 合同解除结算
- 合同中止结算
- 总价合同扣减法
- 已完工程价款
- 未完工程价款
- 造价鉴定
- 按实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