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停工管理费)的索赔依据与计取限制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可索赔:GB/T 51262-2017 第 5.8.3 条明确费用清单含"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GB/T 50500-2024 第 8.11.9/8.11.10 条将窝工费列为可索赔损失且可另索赔利润。计取按 T/YJXB 0001-2023 第 4.0.8 条"合理的停工管理费"——不高于正常施工期、不归零、按实际发生。受减损义务(留守必要性)、费用凭证、28 天索赔程序三重限制,合同另有约定优先。

适用依据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T/YJXB 0001-2023 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
  • 民法典

主题定位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时,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停工管理费)能否索赔、如何计取及受哪些限制——一套可直接复用的规范解释与合规推理。

核心结论

  1. 可索赔且有国标依据: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 5.8.3 条明确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清单直接列有"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8.11.9 条将"已进场人员无法进行施工的人员窝工费用"列为可索赔损失,第 8.11.10 条对发包人责任原因(含暂停施工、无法按时复工)还允许另索赔利润。
  2. 计取口径:按 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 4.0.8 条,停工期间应计取"合理的停工管理费"——短时间停工管理人员一般不遣散,工资、办公费等按天实际发生;金额不高于正常施工期管理费,也不得直接归零。
  3. 三重限制:①减损义务(民法典 + T/YJXB 第 3.0.9 条),未采取防损措施的扩大损失不得主张,留守必要性决定可赔人数;②按实际发生计取,需工资发放凭证、考勤、社保等证明;③程序上按合同约定在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发索赔意向、随后 28 天内提交索赔报告,逾期视为放弃。

适用边界

适用于因发包人原因(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索赔场景;承包人原因停工费用自担,不可抗力按 GB/T 50500-2024 第 8.11.12~8.11.14 条另行处理。不适用于单点价格查询与个案测算;实际数额须结合停工天数、留守人员名单、合同专用条款核定。

深入查阅

GB/T 51262-2017 第 5.8.3 条;GB/T 50500-2024 第 8.11.9、8.11.10 条(及 8.11.12~8.11.14 不可抗力条款);T/YJXB 0001-2023 第 2.0.9、3.0.9、4.0.8 条;《民法典》减损规则;GF-2017-0201 通用条款索赔程序。

关键词

  • 停工索赔
  • 管理人员工资
  • 暂停施工
  • 停工管理费
  • 窝工费
  • 减损义务
  • 51262
  • T/YJXB 0001-2023

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