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31

专业工程暂估价计价规则:GB/T 50500-2024 含增值税、总价计价以项计算、计税基数扣除与调价替代(对比 GB 50500-2013)

GB/T 50500-2024 将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确定义为「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第 2.0.15 条,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列其他项目清单,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项计算(第 3.2.7 条);增值税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清单增值税不再计取其税金(第 3.1.6、3.2.11 条);调价时依法必须招标的以招标中标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整体替代(第 8.4.1 条),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按第 8.10 节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或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税分包价替代(第 8.4.7 条)。对比 GB 50500-2013「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第 4.4 节)的笼统口径,规则在价格口径、计价方式归类、计税处理、调价替代四方面明显细化。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15、3.1.6、3.2.7、3.2.11、8.4.1、8.4.7条)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5.2.5、9.9节,已废止)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212号

主题定位

本卡讲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价规则:含增值税的价格口径、总价计价归类、增值税计算基数扣除、实际价格确定后的调价替代方式,以及与 GB 50500-2013(已废止)旧口径的逐环节对比。适用于按 2024 版清单计价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与结算的工程。

核心结论

一、2024 版基本规则(GB/T 50500-2024): ① 术语(第 2.0.15 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且「不包括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仅涵盖总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组织实施的专业工程。 ② 计价方式(第 3.2.7 条):「专业工程暂估价可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项计算其价格」——明确归入 2024 版单价/总价/费率三类计价方式体系中的总价计价;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走单价口径计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两者机制不同。 ③ 计税处理(第 3.1.6、3.2.11 条):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基础,乘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用于计算增值税的其他项目清单的合计金额应扣除其所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编制表尾时须从增值税基数中扣掉专业工程暂估价,防止重复计税。 ④ 调价替代(第 8.4.1、8.4.7 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以中标含税价整体替代;「材料暂估价为税前单价(不含增值税),但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两者替代规则不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按本标准第8.10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材料暂估价替代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项(税前),综合单价中其他费用不调整。

二、与 GB 50500-2013 的细化对照: ① 价格口径:2013 版第 4.4 节说明「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不含规费、税金;2024 版术语直接定义为含增值税的暂估款项,并排除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② 计价方式:2013 版仅规定「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第 5.2.5 条),无计价方式归类;2024 版明确总价计价、以项计算。 ③ 计税:2013 版含税与否不明,重复计税风险靠习惯规避;2024 版明示已含增值税,并在增值税计算基础中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不得再计其税金,列项—计税闭环。 ④ 调价:2013 版第 9.9 节规定四种情形——材料/设备必须招标、材料/设备非必须招标、专业工程非必须招标(按第 9.3 节确定价款)、专业工程必须招标(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由承包人作招标人、招标文件与评标结果报送发包人批准、招标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参加投标的由发包人作招标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优先承包人中标,以分包中标价取代暂估价)。2024 版将专业工程按是否依法必须招标分两条(8.4.1 必须招标→中标含税分包价整体替代;8.4.7 非必须招标→按第 8.10 节确定含税价或双方共同招标),并与材料暂估价(税前、只调材料项)的替代规则在同一节内明确区分。

三、实务提示:专业工程暂估价挂在其他项目清单、以「项」列示,不参与分部分项组价,预算中它是一个含税总额;编制单位工程表尾计增值税时须把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第 3.2.11 条),否则税金重复计取。

适用边界

适用于按 GB/T 50500-2024 计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2024 版为推荐性国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212 号批准,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GB 50500-2013 同时废止;实际效力以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引用为准)。不适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税前单价口径、只调材料项,规则不同,勿混用);不适用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增值税税率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执行。2013 版条文仅作新旧对比参考,已废止不可再作为计价依据。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 第 2.0.15 条(术语)、第 3.1.6 条(税前全费用口径与暂估价含税不重复计税)、第 3.2.7 条(总价计价以项计算)、第 3.2.11 条(增值税计算基础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第 8.4.1 条与 8.4.7 条(必须招标/非必须招标的调价替代)、第 8.10 节(非必须招标专业工程价格确定);旧版对比见 GB 50500-2013 第 4.4 节(其他项目说明)、第 5.2.5 条(其他项目计价)、第 9.9 节(暂估价四种情形);二次招标判定与组织模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9 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 16 号令)。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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