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工程签证内容与竣工图不一致时的处理:书面澄清→据实调整→报告留痕→鉴定按实/勘验

签证与竣工图不一致不能一刀切"以图为准"或"以签证为准":结算审核阶段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GB/T 51095-2015 8.3.6),澄清不成由咨询企业判断并写入审核报告;进造价鉴定后按实际完成数量计算(GB/T 51262-2017 5.9.1),数量无法确认时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按勘验结果鉴定(5.10.2、4.6)。效力判断看证据强度:双方+监理完整签认且竣工图系漏画的以签证为准并补正竣工图;竣工图经共同确认而签证有虚增疑点的按实际量核减;反映不同时点状态的以最终实际状态为准。

适用依据

  •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JGJ/T 408-2017 建筑施工测量标准
  • DB37/T 5073-2016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主题定位

工程签证(现场签证)内容与竣工图不一致(数量、范围、做法冲突)时,结算审核与造价鉴定阶段如何认定:先查清哪份文件更贴近现场实际,再走"双方书面澄清→据实调整→报告留痕"路径,争议升级后按实际完成数量认定、必要时现场勘验。

核心结论

  1. 不一致不能由审核方单方拍板:结算审核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未能取得书面澄清的,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GB/T 51095-2015 8.3.6,DB37/T 5130-2018 同口径)。2. 进鉴定后: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不一致的,按实际完成数量计算(GB/T 51262-2017 5.9.1);双方对已完数量无法达成一致、鉴定人现场核对也无法确认的,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现场勘验,按勘验结果鉴定(5.10.2),勘验由委托人组织、记录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4.6)。3. 效力判断:签证经双方+监理完整签认而竣工图系漏画/错画的,以签证为准并推动补正竣工图;竣工图经各方共同确认而签证有虚增疑点的,按实际完成量核减;两份文件反映不同时点状态的,以最终实际状态为准。4. 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实际:资料与实地不符时按实测资料编绘(JGJ/T 408-2017 14.3),图面变更超 1/3 应重绘(DB37/T 5073-2016 7.0.2);隐蔽工程靠隐蔽验收记录+影像补证。

适用边界

适用于结算审核、结算争议处理与造价鉴定阶段;不适用于投标阶段招标文件与图纸不一致(另有异议澄清规则)。仅凭口头指令、无任何书面与物证的,鉴定人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否定性鉴定;签证存在签字/程序瑕疵的,按证据强度另行分档。

深入查阅

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8.3.6;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9.1、5.10.2、4.6;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12.2.1(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签字文件为计价有效凭证);JGJ/T 408-2017《建筑施工测量标准》14.3;DB37/T 5073-2016《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7.0.2。

关键词

  • 工程签证
  • 现场签证
  • 竣工图
  • 不一致
  • 书面澄清
  • 据实调整
  • 实际完成数量
  • 现场勘验
  • 造价鉴定
  • 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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