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争议时无争议(无异议)部分先行支付原则:进度款、竣工结算与人工费用保护
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必须先行支付:进度款阶段按 GB/T 50500-2024 第9.4.11条就无争议清单项目出具支付证书并支付;竣工结算复核有异议时无异议部分先办不完全结算(10.3.7);新增工程(10.1.8)、质量争议(10.3.14)均不得拖延无争议部分办理;人工费用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在任何争议下不得停拨。争议部分本身走协商→评审/调解→仲裁/诉讼。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第9.4.11、10.3.7、10.1.8、10.3.14、10.1.9、11.1.1条
- 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29、35条
- GB/T 50319-2013 第5.3.1条
主题定位
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时,无争议部分是否应先行支付——答案是肯定的。本卡汇总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在期中支付、竣工结算、新增工程、质量争议各阶段的「无争议(无异议)部分先行支付」条款,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人工费用的特殊保护,可作为施工方催款与发包方合规支付的直接依据。
核心结论
- 进度款阶段(9.4.11):对部分清单项目计量计价存有争议的,发包人应按无争议部分的计量计价结果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支付,不得以争议为由整体拒付。
- 竣工结算阶段(10.3.7):复核存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应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第11章争议解决。
- 特殊情形:新增工程与合同范围工程(10.1.8)——不得因新增工程结算争议拖延合同范围工程结算及价款支付;质量争议(10.3.14)——已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按保修条款执行、无质量异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 人工费用绝对优先(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5条):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此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此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 争议部分本身(11.1.1):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和解)协议→争议评审或调解→仲裁或诉讼。
适用边界
适用于发承包双方之间的价款争议处理,各阶段条款均留有「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空间,实务应先核对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4.11 针对进度款支付证书,10.3.7 针对竣工结算复核异议,质量争议需先区分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不改变争议部分的实体权利,承包人仍须在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或索赔,逾期可能被视为认可。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第9.4.11条(期中支付)、第10.3.7条(竣工结算复核)、第10.1.8条(新增工程)、第10.3.14条(质量争议)、第10.1.9条(结算争议处理衔接)、第11.1.1条(争议解决方式);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29、35条;配套程序可查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3.1条(计量与付款签证程序)。
关键词
- 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
- 无异议部分
- 不完全竣工结算
- 进度款支付证书
- 工程价款争议
- 人工费用拨付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GB/T 505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