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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设计变更致材料报废的费用承担:发包人补偿规则与三条前提(GB/T 50500-2024 第7.6、8.11节)

设计变更(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已采购、已加工、已进场合格材料报废的,由发包人补偿,按「合同单价内主材费×报废数量−回收残值」计算;前提是材料合格、合同约定时限内书面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尽力减损——逾期未书面确认视为未造成报废,费用不予补偿。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主题定位

设计变更(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已采购、已加工、已进场合格材料报废,费用由谁承担、如何补偿——GB/T 50500-2024 的责任归属与索赔依据。

核心结论

发包人应补偿,但以「材料合格+限时书面确认+尽力减损」三前提同时满足为条件: 1 责任归属: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承包人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报损报废的,发包人应补偿相关损失和(或)直接费用(第7.6.1条);承包人还可按第8.11.9条索赔返工拆改直接费用、报废材料直接损失及窝工、机具停滞损失,发包人原因引起返工的尚可主张利润(第8.11.10条)。 2 赔偿口径:报废材料单价为合同单价内所含主材费(不含管理费利润),按回收、折价方式扣减(第7.6.3条)——补偿额=主材费×报废数量−回收残值。 3 三条红线:①材料不合格报废自担(第3.7.3条);②承包人原因超领材料报废自担(第3.6.3条);③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书面提出返工确认要求,视为未造成报废、不予补偿(第7.6.1条失权条款)。 4 减损义务:可退供应商、可转用其他项目而未尽的,相应扣减(第8.9.8条)。

适用边界

仅适用承包人已运抵现场且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材料或已加工半成品;补偿范围排除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第2.0.28条)。甲供材因发包人规格型号与招标不符引起额外损耗由发包人承担(第3.6.3条)。纯变更补偿一般不含利润,视变更性质与合同约定。逾期未申报即失权;采购凭证、进场验收记录、影像为必备证据。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28、3.6.3、3.7.3、7.6.1、7.6.3、8.9.8、8.11.9、8.11.10条;索赔意向通知书与索赔报告时限程序另见第8.11.3条(28天双节点)。

关键词

  • 设计变更
  • 材料报废
  • 费用承担
  • 返工确认
  • 主材费
  • 发包人补偿
  • 材料损失
  • 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