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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10-02

工程量清单量偏大时的成本测算量口径:成本按实际量(按图算量)而非清单量,及清单量偏大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单价合同重新计量调整 / 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成本测算必须按实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及合同约定计算规则算出的"按图量"),不能按工程量清单量——清单量是"收入/报价口径"的暂定(预计)数量,成本是"实际资源消耗口径",两套账须分开算、差额单列"量差"。依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第十七条"必须根据……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核算……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以及GB/T 50500-2024第4.1.5条"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的工程量……重新计量确定"。清单量偏大对收入端的影响取决于合同类型:单价合同按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量,虚大部分拿不到钱(工程量清单缺陷,第7.2.1条、第8.2.1条修正调价,15%为分界);总价合同分部分项清单可不重新计量、清单缺陷不予调整(第7.2.2条、第4.1.6条、第8.2.3条),清单量偏大对应实际干得少即形成"量差收益"。项目特征注明"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为唯一开口,两种合同均按单价合同规则重新计量调整。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第4.1.5、4.1.6、7.2.1、7.2.2、7.4.1、8.2.1、8.2.3条
  •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第十七条
  • DB14/T 1319—2021 附录A.1.3
  • SJG 181.3-2024 第0.2.9条

主题定位

成本测算的量口径选择——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大时,成本测算应按清单量还是实际量;并说明清单量偏大在不同合同类型下对收入/结算价款的影响,以及成本口径与收入口径分开记账的做法。

核心结论

一、成本必须按实际量(按图算量),不按清单量。成本 = 实际工程量 × 实际消耗量 × 实际价格。法规上明令禁止以估计、定额、计划数量代替实际数量。

  •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第十七条原文:"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农业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 工程量清单量本身即"暂定/预计"数量,不是结算支付依据。GB/T 50500-2024 第4.1.5条原文:"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的工程量,在合同履行中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DB14/T 1319—2021 附录A.1.3原文:"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本标准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 "实际量"是"按图算量",不是施工现场实测实量。SJG 181.3-2024 第0.2.9条原文:"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计算工程量时,均以设计图示尺寸及说明为准。"即实际量 = 施工图纸 + 合同约定计算规则算出的量;超设计尺寸施工且无变更/签证支撑的部分,结算一般不计量。

二、清单量偏大对"收入端"的影响,取决于合同类型(成本按实际量是定论,收入是否随之减少则看合同):

  • 单价合同:按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量。GB/T 50500-2024 第7.2.1条原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实际施工图纸及颁发和确认的变更指令,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重新计量……依据合同图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第8.2.1条分界:清单工程量增减未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15%(含15%)的按第8.9.1条调整;超过15%(不含15%)的按第8.9.2条调整。虚大部分对应价款拿不到。
  • 总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不重新计量,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予调整。GB/T 50500-2024 第7.2.2条原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不重新计量,合同价格不应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第4.1.6条原文:"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第8.2.3条重申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因清单缺陷而调整。故清单量偏大、实际干得少即形成"量差收益"。
  • 清单缺陷与工程变更的区分(第7.4.1条原文):"合同图纸与合同清单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单价合同工程应按相关规定修正其工程量清单缺陷,总价合同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不应调整。"(合同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的差别则为工程变更,按变更规则计量。)

三、唯一开口:清单项目特征注明"暂定数量"的项目。第4.1.5、4.1.6条及第7.2.2条第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说明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无论单价还是总价合同,均按单价合同规则(第7.2.1条第1款)重新计量并调整合同价格。

四、正确做法:成本口径与收入口径分开算——成本口径 = 实际量(按图算量)× 实际成本单价;收入口径 = 按合同计量规则确定的量 × 合同单价;两者差额单列"量差",不混用同一套工程量。

适用边界

  •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成本测算、项目成本核算阶段区分"成本口径"与"收入/结算口径"。
  • "实际量"仍按设计图示尺寸及合同约定国家/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补充计算规则计算,不等于现场实测;仅计算规则"另有规定"的项目(如土方按天然密实体积、深度取实测标高)及设计未明确的签证项目才按实际/签证计量。
  • 总价合同清单缺陷不予调整的例外:项目特征注明"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工程变更、法规变化、不可抗力等,按合同及 GB/T 50500-2024 相关条款另行调整。
  • 成本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国发〔1984〕34号第十七条)。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4.1.5条(清单编制:单价合同清单量为暂定量)、第4.1.6条(总价合同清单缺陷不调整、"暂定数量"例外)、第7.2.1条(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计量与清单缺陷)、第7.2.2条(总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计量)、第7.4.1条(工程变更计量;清单缺陷与变更的区分)、第8.2.1条(单价合同清单缺陷价款调整、15%分界)、第8.2.3条(总价合同不因清单缺陷调整);价格调整详见第8.9节。
  •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第十七条(实际成本核算原则)。
  • DB14/T 1319—2021《公路工程标准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附录A.1.3(清单数量为预计数量、不作结算支付依据)。
  • SJG 181.3-2024《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 第三册 隧道工程》第0.2.9条(按设计图示尺寸及说明计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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