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的效力边界与法定排除事由(GB/T 50500-2024 + 民法典)
「所有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式条款属 GB/T 50500-2024 第3.3.1条明令禁止的「无限风险」约定,并非当然整体无效但效力有限:对承包人自身的经营性、技术性、管理性风险(第3.3.3条八项)有效;对不可抗力(民法典590条)、人身损害及故意或重大过失(506条)、格式条款显失公平(497条)、情势变更(533条)、法律法规政策性变化及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异常物价波动(8.7.3条)等法定事由不能排除,司法实践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重新分配。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题定位
解答施工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是否有效:从计价规范与民法典双层划定效力边界,区分「哪些风险约定有效、哪些被法定排除」,可直接用于合同审查与争议预判。
核心结论
① 计价规范层面:GB/T 50500-2024 第3.3.1条明确禁止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量计价风险,要求写明风险内容、范围或风险幅度,体现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② 承包人确应承担的风险(第3.3.3条八项):措施项目清单准确性完整性、总价合同清单缺陷、完成清单及工作内容所需全部费用、自身方案/机具/工艺/管理水平导致费用增加、自身原因赶工停工、约定幅度内物价波动等,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但承包人不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性变化的风险。 ③ 即使约定仍不能排除的法定边界: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免责;第506条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497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第533条情势变更可请求变更或解除。GB/T 50500-2024 第8.7.3条: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双方可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分担。 ④ 司法口径:法院区分承包人自担的经营性/技术性风险与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风险,后者即使有「所有风险」约定仍按公平原则重新分配。
适用边界
适用于施工发承包合同计价风险条款效力判断;该条款并非当然整体无效,对承包人自身可控风险部分有效;个案效力还受是否格式条款、风险可否预见、是否显失公平等影响。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3.1、3.3.3、8.7.3条;《民法典》第497、506、533、590条;可与固定总价包干边界、三类合同量价风险对比、材料调差规则结合理解。
关键词
- 所有风险
- 无限风险
- 风险合理分担
- 风险范围
- 承包人承担
- 情势变更
- 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