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能否列负数清单项:合同清单本体不得为负、增减落入竣工结算「工程变更增减价款」列项;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缺陷不调整、仅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差异构成可计价变更(GB/T 50500-2024)
设计变更引起的减量不得写成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负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总价合同分部分项清单量履约中可不重新计量(第7.2.2条);增减应落在竣工结算调整列项层,即 GB/T 50500-2024 第10.3.2条第9项「工程变更增减价款」(可为负值),合同清单总价行保持原值不动。总价合同下只有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的差别才构成可计价的工程变更(第7.4.3条),合同图纸与合同清单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一律不调整(第7.4.2条、第8.2.3条)。变更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合同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计价分流:适用时按第8.9.1条(量变≤15%含15%)或第8.9.2条(>15%不含15%,减项应合理上调单价)调整;不适用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第8.9.3条)。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7.2.1条
- GB/T 50500-2024 第7.2.2条
- GB/T 50500-2024 第7.4.1条
- GB/T 50500-2024 第7.4.2条
- GB/T 50500-2024 第7.4.3条
- GB/T 50500-2024 第8.2.1条
- GB/T 50500-2024 第8.2.3条
- GB/T 50500-2024 第8.9.1条
- GB/T 50500-2024 第8.9.2条
- GB/T 50500-2024 第8.9.3条
- GB/T 50500-2024 第8.9.8条
- GB/T 50500-2024 第10.3.2条
- GB/T 5085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 GB/T 50875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主题定位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时,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列"负数清单"(负工程量/减项),以及固定总价(总价合同)下变更工程量增减的计量口径与计价规则。核心是分清"合同清单本体"与"结算调整列项"两个层面,并把"工程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缺陷"划清边界。
核心结论
一、两个层面不可混:清单本体不得为负,结算调整列项可以为负
- 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及合同约定的国家、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本身为正数;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不重新计量"(GB/T 50500-2024 第7.2.2条)。把减量改写成原合同清单里的负工程量,等于改动合同清单本体,不是规范的调价路径。
- GB/T 50500-2024 第10.3.2条: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列项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其顺序编制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1 合同清单总价;2 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3 暂列金额调整价款(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4 暂估价调整价款(1)材料暂估价调整价款;2)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5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6 计日工调整价款;7 物价变化调整价款;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9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10 新增工程价款;11 工程索赔价款;12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金;13 其他价款(如有)。
- 其中第9项"工程变更增减价款"即为增减变更的落位,减量在该项填负值;"合同清单总价"一行保持原值不动。即:减项列在"变更增减价款"层,不列进原合同清单的工程量。
二、先划清"工程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缺陷"的界(总价合同关键)
- 第7.4.3条(总价合同变更计量):"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进行比较,差异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即为工程变更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4.1条的规定计算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 同条续:"无论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进行比较,差异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为工程变更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变更计量。合同图纸与合同清单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单价合同工程应按相关规定修正其工程量清单缺陷,总价合同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不应调整。"
- 第7.4.2条(单价合同变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确定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 第7.2.2条: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不重新计量,合同价格不应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说明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工程变更可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2 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第1款的规定计量;3 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3条的规定计量。"
- 第8.2.3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第8.2.1条的规定调整。"总价合同工程的措施项目同理,除暂定数量单价计价项目外不因清单缺陷调整;暂定数量项目调整引起的安全生产措施项目费用增减可参照该条所列公式调整。
- 实务含义:总价合同下"图纸没变、只是清单算少/算错"不能借正负清单调价;只有"图纸变了"(合同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的差别)才是可计价的变更。
三、变更怎么计价
- 第8.9.3条(总价合同变更计价):"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 第8.9.1条(清单项目增减,或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应依据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1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2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3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4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5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 第8.9.2条(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1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增加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2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减少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即减项并不当然按原合同单价等比例扣减,应结合失去采购/人工优惠的影响合理上调单价后计价。
- 第8.2.1条(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应依据第7.2.1条重新计量合同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按下列规定调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合同价格:"1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未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含15%)的,应按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2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不含15%)的,应按本标准第8.9.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 第8.9.8条(取消工作项):"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 判断用合同单价还是调整单价/重新组价的要素:项目特征、施工条件、工程数量。项目特征变化因素(材料变化、施工方法变化、对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变化、其他项目特征变化);施工条件变化因素(工程基础、工程高度、构件如钢结构规格、施工季节、已竣工区域成品保护措施、工地进驻限制、材料运输方式、机具使用量、总承包服务费中配合费如专业分包工程量的增减、其他施工条件变化)。
适用边界
-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规则不同:单价合同清单缺陷按第8.2.1条修正并调价;总价合同清单缺陷一律不调整,只有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的差别(工程变更)才可计价(第7.2.2、7.4.2、7.4.3、8.2.3条)。
- 15% 分界的基数是"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按单个清单项目而非单位工程或合同总价判断;15% 含本数用第8.9.1条,超15%用第8.9.2条。
- "结算列项第9项可为负"是调整价款的列示规则,不等于允许在合同清单本体中填负工程量。
- 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清单项目在总价合同下仍需按第7.2.1条计量并可按第8.2.1、8.2.3条调整。
- 版本适用:本卡条文为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5-09-01 实施,替代 GB 50500-2013);2013 版对招标清单准确性与完整性责任的规定(强制条文口径)与 2024 版按合同计价方式拆分责任的口径不同,引用时须核对所用版本。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7.2.1~7.2.2条(合同工程计量)、第7.4.1~7.4.3条(工程变更计量)、第8.2.1条与第8.2.3条(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第8.9.1~8.9.3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第8.9.8条(取消工作项的补偿)、第10.3.2条(竣工结算价款列项)。
- 配套计量口径见 GB/T 5085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造价术语见 GB/T 50875。
- 结算列项(含"工程变更增减价款")与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顺序衔接,可对照该标准第10.3节其余条款一并查阅。
关键词
-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
- 负数清单
- 工程量清单缺陷
- 总价合同变更计价
- GB/T 50500-2024
- 15%工程量变化
- 竣工结算列项
- 固定总价变更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