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工程量争议的造价鉴定:无设计图纸或图纸无法反映工程量时的分档确定步骤,及施工图/竣工图缺失的处理
有设计图纸的,鉴定人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设计图纸和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工程量为鉴定工程量,且须用最终施工图纸(非竣工图纸)重新计算实际施工工程量(T/ZBD 100.4-2023 第4.3.5条);无设计图纸或图纸无法反映争议项目工程量的,按「有效签认→单方签认→复核或现场勘验→勘验计量→无法鉴定(不予计量)」五档递进确定(第4.3.6条);施工图/竣工图缺失的,标的物存在的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标的物已隐蔽的作专业分析,已灭失的提请认定不利后果承担主体(GB/T 51262-2017 第5.4.1条)。
适用依据
- T/ZBD 100.4-2023 第4.3.5条、第4.3.6条
- T/ZBD 100.4-2023 第4.6.3条
- GB/T 51262-2017 第5.4.1条
主题定位
单价合同工程发生工程量争议、且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无法反映争议项目工程量时,工程造价鉴定人确定「鉴定工程量」的分档步骤;以及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情形的处理方法。用于争议已进入造价鉴定程序、需确定计量依据来源的场景。
核心结论
一、有设计图纸情形(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4.3.5条):当事人对单价合同的工程量争议,有设计图纸的,鉴定人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工程量,作为鉴定工程量。其说明:「单价合同或单价方式计价要确定的是合同单价,无论暂估工程量(有的称模拟工程量),还是招标人(或其咨询人)经计算发布的工程量均不能作为结算或鉴定的依据,因此,无论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均应依据最终的施工图纸(非竣工图纸)重新计算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二、无设计图纸或图纸无法反映争议项目工程量情形(T/ZBD 100.4-2023 第4.3.6条):鉴定人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工程量鉴定:
-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工程量已经有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签认结果的,以该签认结果作为鉴定工程量。
-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工程量的签认结果,但仅有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或设计人)签认,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又无有效证据抗辩的,以该签认结果作为鉴定工程量。
-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工程量的签认结果仅有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或设计人)签认,另一方当事人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并以复核或勘验资料的计算结果作为鉴定工程量;无法复核和勘验的,以该签认结果作为鉴定工程量。
-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工程量没有签认材料,设计图纸也无法反映的,鉴定人应进行现场勘验,并以勘验资料的计算结果作为鉴定工程量。
-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工程量没有签认材料,设计图纸也没有反映,鉴定人认为进行现场勘验也无法确定工程量,鉴定申请人又没有有效证据的,鉴定人对该工程量应不予计量,并应在鉴定意见中以「无法鉴定项目」进行说明。
三、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情形(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4.1条):
- 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 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 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适用边界
- 适用于工程造价鉴定(争议已进入鉴定程序)场景,且为单价合同或单价方式计价;总价合同分部分项清单的重新计量规则另见 GB/T 50500-2024 第7.2.2条。
- 鉴定依据的顺序是「有效签认结果优先于现场勘验」;只有在缺签认材料或签认被有效抗辩时才转向复核、现场勘验。
- 现场勘验也无法确定且鉴定申请人无有效证据的,不予计量并列为「无法鉴定项目」。
- 竣工图纸不能作为重新计算实际施工工程量的依据,应以最终施工图纸为准。
深入查阅
- T/ZBD 100.4-2023 第4.3.5条、第4.3.6条(鉴定技术要求—工程计量争议);工程变更费用争议鉴定见第4.6.3条
- GB/T 51262-2017 第5.4.1条(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