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9-08

FIDIC 红皮书 2017 Variation 与中国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制度异同(13.1 vs GB/T 50500-2024 2.0.28/2.0.30、8.1.1 与 T/ZBD 100.4-2023 4.6.1)

两者同源同构:GB/T 50500-2024 术语 2.0.28「工程变更」英文即 variation of works,其「增加、减少、取消、替代」与 FIDIC 2017 红皮书 13.1 六类变更情形(质量特性、位置尺寸、删减、永久工程必需附加工作、顺序时间等改变)逐类对应;删减保护「转由他人实施的除外」与 T/ZBD 100.4-2023 4.6.1 鉴定认定五情形同旨。最大分野:中国把合同范围之外的实体工程单列为「新增工程 extra work」(术语 2.0.30),与工程变更为 8.1.1 中并列的两条价款调整通道,防止以变更令无限扩张合同范围;FIDIC 红皮书无独立「新增工程」概念,为永久工程必需的附加工作直接并入变更程序。发起与效力:FIDIC 由工程师发起、承包商不得擅自改动,中国定义以「经发包人批准」为效力要件。

适用依据

  •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2017 年第 2 版 Sub-Clause 13.1 (Variations)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术语 2.0.28/2.0.30、第 8.1.1 条
  •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 4.6.1 条

主题定位

这张卡比较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2017 第二版)Sub-Clause 13.1 的 Variation(变更)与中国建筑工程计价语境下「工程变更」「新增工程」两个概念的异同与对应关系,供涉外工程合同理解、变更计价与造价争议鉴定参考。中国一侧的依据是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与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FIDIC 一侧以红皮书(雇主提供设计、可含部分承包商设计工程)为基准。

核心结论

1. 词源与制度同构。 GB/T 50500-2024 术语 2.0.28 将「工程变更」英文定名为 variation of works,定义原文为:「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FIDIC 红皮书 2017 13.1 列举的变更情形与之逐类对应:(ii) 任何工作质量及其他特性改变;(iii) 工程任一部分的高程、位置和/或尺寸改变;(iv) 删减任何工作,除非该工作将由他人实施且未经双方同意;(v) 为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相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及其他勘探试验工作;(vi) 工程实施顺序或时间的改变((i) 为对工程设计的改变)。条款在列举后紧接承包商不得擅自改动工程之规定(原文以 "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make any alteration to and/or modification of the Works" 开头)——与中国定义中「经发包人批准」的效力要件同旨。

2. 中国单列「新增工程」,是最大分野。 GB/T 50500-2024 术语 2.0.30:「新增工程 extra work——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8.1.1 将「工程变更」与「新增工程」列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并列事项(第 8、9 项;同条还列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索赔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FIDIC 红皮书无独立「新增工程」概念——13.1(v) 把为永久工程所必需的附加工作直接吸进变更程序(红皮书下 Works 边界由雇主设计界定,见 2017 版前言)。中国的制度设计意图是:合同范围外的增量须经承包人接受、走独立的调整通道,避免发包人以「变更令」无限扩张合同范围、架空招标形成的竞争性报价。

3. 删减保护一致(防剥离利润分项)。 FIDIC 13.1(iv) 排除「由他人实施且未经双方同意」的删减;T/ZBD 100.4-2023 4.6.1 第 2 项「发包人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两者同旨:取消后转包他人的工作不计入(可成立的)工程变更。

4. 造价鉴定的认定口径。 T/ZBD 100.4-2023 4.6.1:发生工程量、工作性质(质量、功能、功效或技术指标)、工作范围、施工程序或顺序等变化,鉴定人应以工程变更进行造价鉴定并调整合同价款;当事人共同认定为工程变更的按其认定调整;未共同认定的,鉴定人先基于专业知识判定变更是否成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下列情形可认定工程变更成立:①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导致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②发包人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③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④发包人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⑤发包人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此五情形与 FIDIC 13.1 高度同构。

5. 程序与体系差异。 FIDIC 2017 二版以条款自带刚性著称(前言明示其制度取向:通知与其他沟通要求更详尽清晰、发包人与承包人索赔平等对待并与争议程序分离、设置争议避免机制);中国 2024 标准则以 8.1.1 罗列调整事项、把程序性刚性交给合同约定承载(如措施费变更须实施前报方案确认等程序均以「约定的时间」表述)。中国语境另有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子类,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经济签认凭证)等文件层级分工,FIDIC 红皮书则由工程师变更通知/指示一线贯穿。

适用边界

  • 中国侧定义与条款均取自 GB/T 50500-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已替代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编号与体例有调整,引用时须核对版本)与团体标准 T/ZBD 100.4-2023(造价鉴定作业指引,4.6.1 之前提是合同无特别约定)。
  • FIDIC 侧结论以 2017 年第二版红皮书(雇主提供设计为主)为准;黄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银皮书(EPC/交钥匙)的 Works 边界与工程师角色安排不同(银皮书语境下 FIDIC 三大原则中的工程师角色定位即发生变化),不得直接套用本卡对应关系。
  • 中国工程变更定义以「经发包人批准」为效力要件,但不同合同范本/专用条件对变更程序与效力的约定可能不同——约定优先于标准术语。
  • 本卡只回答概念与制度对应关系,不覆盖变更估价的具体规则(相同/类似单价、15% 分界等)与索赔期限规则。

深入查阅

  • FIDIC《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Red Book)2017 年第 2 版 Sub-Clause 13.1(Variations,含 Right to Vary 与六类变更情形)、13.3(变更程序);12.3/13.4 估价规则与红皮书前言(2017 二版制度取向)。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2 章术语 2.0.28(工程变更)、2.0.30(新增工程),第 8 章 8.1.1(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变更估价见第 8.9 节,新增工程计价见 8.10 节(本卡证据仅覆盖术语与 8.1.1,估价细节另查原文)。
  •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4.6.1(工程变更成立的五情形与鉴定人认定路径)。
  • 与本卡互补的中国语境卡片:工程变更的子类划分见「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区别」卡;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15% 分界)见相关 8.2/8.9 节卡片;无签证变更的鉴定结算规则见相关鉴定规则卡。

关键词

  • FIDIC
  • Variation
  • 红皮书
  • 工程变更
  • 新增工程
  • GB/T 50500-2024
  • T/ZBD 100.4-2023
  • 合同价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