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价格调差计算:整体按m³调差、超风险幅度按实调整与计税(GB/T 50500-2024 附录A.2 价格信息调差法)
商品混凝土作为整体可调因子按 m³ 调差(信息价已含原材料成本,水泥、砂石、外加剂不得再单独调差,避免重复计取),采用 GB/T 50500-2024 附录A.2 价格信息调差法:超幅单价价差=Ci−C0×(1+r)(涨价)或 C0×(1−r)−Ci(跌价),调差金额=单价价差×Q;幅度约定优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波动超5%兜底触发(8.7.2);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3.3.5);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不一致时按A.2.4交叉取基数防套利。算例:C0=480元/m³、Ci=530元/m³、r=5%、Q=1000m³,波动10.4%触发,超幅单价26元/m³,调差26,000元,按9%增值税后含税28,340元。
Applicable Codes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2(价格信息调差法)
- GB/T 50500-2024 第3.3.5条
- GB/T 50500-2024 第8.7.2条
- GB/T 50500-2024 附录G.2 表G.2.1-1
主题定位
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价格调差的完整计算方法: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2 价格信息调差法在混凝土这一具体材料品种上的应用,含公式、触发条件、防套利规则、计税口径与完整算例。
核心结论
- 调差对象:商品混凝土作为一个整体可调因子按 m³ 调差,价格取当季(月)信息价中的商品混凝土价格;水泥、砂石、外加剂不得再单独调差——商品混凝土信息价已含原材料成本,拆分调差会造成重复计取。
- 计算公式(附录A.2.1 价格信息调差法):对每个计量周期,只对超出风险幅度部分按实调整。涨价时(Ci>C0×(1+r))单价价差 = Ci − C0×(1+r);跌价时(Ci<C0×(1−r))单价价差 = C0×(1−r) − Ci(冲减合同价款);调差金额 = 单价价差 × Q,其中 Q 为可调因子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量计算规则确定(通常取计量周期内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商品混凝土用量)。
- 变量口径:C0 基准价 = 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市场价格,来源可为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工程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均应代表基准日价格水平,招标文件应明确基准价采用的价格来源、发布机构和具体季(月);Ci = 计量周期市场价格(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当期市场价或造价管理机构当季(月)度信息价);r = 风险幅度系数(△C>0 时 r 为正值,△C<0 时 r 为负值),合同约定优先,实务常见 3%~5%。
- 触发兜底(第8.7.2条):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 5% 时,可按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担幅度时,相关调价期段的清单项目价款可不做调整。
- 防两头套利(附录A.2.4,以信息价为基准价时):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低于基准价的,计量周期信息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判断超幅、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判断超幅;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涨跌幅均以基准价为基础。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按实调整。
- 计税口径(第3.3.5条第4款):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作为风险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周期内出现多个价格的,可按算术平均、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或主要用量施工期价格取定(A.2.3)。
- 算例(C30 商品混凝土):C0 = 480 元/m³、r = 5%、本期信息价 Ci = 530 元/m³、Q = 1000 m³。① 波动幅度 (530−480)/480 = 10.4% > 5% → 触发调差;② 超幅单价价差 = 530 − 480×1.05 = 26 元/m³(幅度内 24 元不调);③ 调差金额 = 26 × 1000 = 26,000 元;④ 按 9% 增值税计取后含税调差金额 = 26,000 × 1.09 = 28,340 元。
适用边界
-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可调材料范围、基准价、风险幅度、数量计算规则、价格信息来源均按合同约定,并填附录G表G.2.1-1(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作为合同附件;上述规范条文是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兜底规则。
- 适用于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按 m³ 计价的整体调差;自拌(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分别调差,不适用本卡的整体因子口径。
- 只对超出风险幅度的部分按实调整,幅度以内不调;可调范围以合同约定的可调价主要材料范围为限(附录G.2)。
- 发生工期延误导致价格波动的,按本标准第8章相关规定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附录A.1)的不适用本卡公式。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2.1(价格信息调差公式与变量定义)、附录A.2.2(信息价缺失时暂按当期信息价调差、后续按实调整)、附录A.2.3(周期内多价格取定)、附录A.2.4(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交叉取基数)、第3.3.5条(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规定与计税口径)、第8.7.2条(5% 幅度兜底)、附录G.2表G.2.1-1(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
- 配套卡片:材料调差总述(四要素,card_2b612223)、超幅价差通用计算方法(card_62aa394a)、基准价 C0 确定规则(card_efdd9e4b)、施工期价格 Ci 确定规则(card_cc2b2324)、调差数量 Q 确定规则(card_babf7bf2)、钢材调差算例(card_4f3af050)、合同约定优先与5%规则(card_9aad09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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